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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两高司法解释:今后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刘茸)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有争议、认定和判罚不一的一部分问题,《解释》此次做出了回答,其中就包括正常履职后收取“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感情投资”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问题。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成为考量标准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不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支付的“感谢费”都被纳入了考量。

同样,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解释,此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违纪行为相区分。

“身边人”受贿在前 不退回一样追责

《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裴显鼎解释说,该条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类问题,即身居高位者被追究时称“都是他们收的,我事后才知道”,以钻空子免除责任。只要当事人事后知情,并且未退还或上交,一样要被追究责任。

而此处的“特定关系人”,按照此前两院发布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与此类似的是,有些受贿者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或者慈善公益项目,《解释》对此规定,这类情形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

另一个实践当中有争议的问题是,受贿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往往同时存在渎职行为,这种情况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认识上长期存在分歧,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秉着“从严惩治”的基础原则,《解释》此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实行数罪并罚。

详解两高司法解释:贪污罪起点上调会否缩小"打击面"?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刘茸)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此次《解释》明确了包括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多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起刑点为何从5000元上调至30000元?

根据《解释》,刑法对贪污受贿定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将从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上调至30000元。这是否意味着贪官们今后将有更大的“贪污空间”?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本次司法解释通篇体现的实际上是“从严”的精神。不论是明确规定只要具有特定的“较重情节”,贪污受贿满10000元即可追究也好,明确终身监禁决定一经作出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也好,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和规定“数罪并罚”也好,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那为什么还要提高认定数额标准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表示,中国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5000元的起刑点也应当有适当提升。此次《解释》事实上正是将1997年的标准提升至原先的6倍左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这种调整“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终身监禁如何决定?

《解释》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类犯罪规定了“四个特别”的标准,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但符合上述特征的被告人,如果具备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条件较严格,在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占比并不高。大部分判处死刑的罪犯走上了“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刑——符合条件后进一步减为有期徒刑”的路线。

但对于公众担忧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钻空子”、“一减再减最后监外执行”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情形,此次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的严厉程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且必须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死缓期满后,即使服刑人表现良好,或具备其他减刑情节,终身监禁的决定也不得再修改。

但这也不意味着,但凡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都必须被终身监禁。裴显鼎表示,终身监禁实际上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

收受什么“财物”算犯罪?

针对贿赂手法越来越隐蔽、“魔高一丈”的现象,《解释》此次将贿赂对象“财物”的定义明确为“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此处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也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后者,视行贿者是购买后转送或是直接赠送,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常见的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变相受贿方式,今后也将依照上述原则被纳入“贿赂财物”的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