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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需敢用乐用善用“裁判权”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一旦犯规,裁判员就会及时亮出黄牌以示警告,若数次被亮黄牌仍不改正就会被罚出场外,失去比赛资格。此法对反腐倡廉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说,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若能像体育比赛一样,对轻微违纪者及时出示“黄牌”,给他一个提示,警告他“回头是岸”,再“往前走”就会坠入悬崖,一定会挽救很多同志。

在反腐倡廉中,敢用乐用善用“裁判权”,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最好注解,是“宽严相济、违纪必究”的生动反映。但是,党内生活中能够用好“裁判权”的裁判目前还很缺乏,一些党员干部不廉洁的行为、搞腐败的事实,不是被“群众”告发,就是被“巡视”发现;不是被“小偷”曝光,就是被“小蜜”晾晒。某单位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经济上不检点,包括书记和纪检组长在内的党委成员虽都有察觉,但是无人愿意站出来对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最后,还是其主管的工程项目出了质量问题,才使其贪腐问题浮出水面,受到严肃查处,断送了政治前途。这说明,党组织如果自动放弃了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裁判权”,不仅是对党员干部政治关心的缺失,更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我们党历来重视依靠党组织教育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因为这种监督最直接最有效。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最熟悉、最了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把党员干部教育好、管理好,有助于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实践证明,凡是内部监督工作抓得比较紧的党组织,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就比较少,出了问题一般也能得到及时解决,消极腐败现象也会受到有效遏制。反之,班子软弱涣散、干部违纪的现象就比较多。正因为如此,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反复要求各级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

一些党组织之所以在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不愿意承担“裁判”之责。一是怕,就是怕得罪人,怕“裁判”领导被穿小鞋,怕“裁判”同级伤了和气,怕“裁判”下级丢了选票;二是靠,靠上级“裁判”,靠纪委“裁判”,靠群众“裁判”,因而往往等着上级抓、纪委查、群众举报;三是满,满足党员干部的主流是好的,过分相信党员干部的境界修养;四是轻,轻视这项工作,认为“裁判”难度大、见效慢,不如抓其他工作那么容易见效。在这些思想的指导和支配之下,一些党员干部自我批评谈普遍问题,批评别人谈共性问题,听似辣味浓浓,实则隔靴搔痒。这种质量不高、甚至徒有其名的“裁判”,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

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改变领导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这一要求落实好,就必须让各级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合格“裁判”。党员干部从好人变成罪人,都是小错不纠、听之任之的后果。不论什么人从违纪滑向违法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如果党组织平时能够及时掌握这些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其执迷不悟、混混沌沌之际,及时亮出“黄牌”,通过谈话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对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使其耳热脸红,进而提神醒脑,甚至于惊出一身冷汗,就会促其迷途知返、悬崖勒马,挽过失于起始,防大错于小错,避免演绎成不必要的人生悲剧。

党组织严格地依据党纪国法,真正成为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合格“裁判”,需要进一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浓厚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风气。而做到这一点,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一定要带头。只有正副书记带头以更加主动、更有温度的纪律思维,正确处理好讲原则与讲面子的关系,讲正气与讲私情的关系,才能以上率下,在党内凝聚强大的正能量,让人人敢当“裁判”、乐当“裁判”、善当“裁判”,做到有苗头就提醒、有倾向就纠正、有问题就处置,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