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巡察怎样体现规范化
依规依纪是开展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巡察工作必须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原则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做到重程序、讲规矩,明界限、严约束,确保巡察工作在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发挥作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巡察职能定位上,既要发挥“利剑”作用,也要防止大包大揽。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省市县两级党委巡察工作逐步铺开,努力发挥巡察的“利剑”作用。截至2016年5月,江西市、县两级党委共派出921个巡察组,对7359个地方(单位)开展巡察,发现各类问题线索12403个,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立案171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0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68人,化解了一些群众对基层组织和干部的不满和积怨,提升了群众满意度。从实践看,推进巡察工作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巡察与督查不分。有的把巡察当作党委政府的“日常工作督查队”“急难问题突击队”“群众诉求灭火队”,甚至把党委政府某些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也列入巡察范围,影响了巡察权威。二是巡察与执纪审查不分。有的没有按照巡视工作条例关于“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的精神开展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后由巡察组直接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变成纪委的专案组,影响了巡察效果。三是巡察与巡视不分。有的完全套用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没有根据省市县三级的不同特点做到合理区分,上下有别;有的片面强调覆盖到居委会、村委会,脱离实际搞“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让巡察不实走形式,甚至方法不当出乱子。
在巡察机构设置上,既要向上看齐,也要切合实际。巡察组体现一级党组织的权威,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必须向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看齐。比如,市县党委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市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应由市县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县纪委、组织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巡察办应设在纪委,设区市巡察办可为常设机构,县级巡察办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下辖县较多的设区市可采取市、县分层设立,下辖县较少的设区市所辖县则可不再分设,由设区市巡察办统一调度巡察力量。在巡察组的设置和力量配备上,则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单独常设,也可“一巡一聘”。
在巡察工作重点上,既要符合政治巡视要求,也要突出基层特点。巡察工作既要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重大问题展开,也要回应基层群众的诉求,重点盯住市县管钱、管事、管项目等涉及民生事业的权重部门、乡(镇、街道)和站所主要负责人、问题反映较多的“村官”,以及基层党员干部处事不公、雁过拔毛、简单粗暴,在征地拆迁、扶贫惠农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贪污、截留、挪用、套取各种专项资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驱“蚊”灭“蝇”,形成震慑,推动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受益感,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在巡察方式方法上,既要规范制约,也要创新完善。巡察工作除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13种方法外,还要结合地方特点和实际,紧紧围绕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探索对口巡察、交叉巡察、专项巡察等方式进行。对口巡察就是以纪工委为主体或若干个纪检组为基础组成的巡察组,对纪工委所联系单位或纪检组所驻单位进行巡察;交叉巡察就是由一个巡察组对另一个巡察组所监督单位进行巡察,或由市委组织不同县的巡察组相互进行交叉巡察;专项巡察就是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行业、一类问题开展巡察。当然,积极探索、创新巡察的方式方法也要依纪依规,不能超越纪律和规定权限。
在巡察成果运用上,既要查处有力,也要巡改结合。成果运用是影响巡察生命力的关键因素,也是人民群众评判巡察工作成效的标准。巡察工作要取信于民,必须督促抓好整改。要坚持边巡边改,查巡结合,对巡察期间发现的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快查快结,立行立改,严肃处理,发挥巡察威慑力。要加强分类处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发现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核查处理,对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要解剖麻雀、举一反三,找出体制机制方面漏洞,提出标本兼治对策建议,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推进解决。要牵住主体责任“牛鼻子”,强化被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下去、落实到位。
作者:江西省纪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