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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招专治“全家腐”


核心提示: 近日,北京市出台新规,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北京市经商办企业。同时,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专治“全家腐”,从根源上防止权力与资本结盟。

新华网 张道营

近日,北京市出台新规,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北京市经商办企业。同时,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专治“全家腐”,从根源上防止权力与资本结盟。

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有巨大的影响力,若贪腐会极大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反腐日益推进的当下,防止腐败分子披上“马甲”、戴上“白手套”搞权钱交易势在必行。

梳理对落马高官的通报可以看出,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搞利益输送的不在少数。人民日报的文章直接尖锐地指出,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人的落马,都带有“全家腐”甚至是家族式腐败的特征。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陋习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下没有生存空间,“卦妻荫子”的错误想法也只能害人害已,甚至断送整个家族的命运。

禁止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给官员划出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是对官员的爱护。党培养一名高级领导干部不容易,“严管才是厚爱”,在为官从政的路上,坚守规则,管好身边人,不越雷池一步,才能不辜负党和群众的重托。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信任不能代替监管”,仅有规定而无监督预防机制、严格的惩罚措施,则会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

据报道,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党和政府发布涉及“禁止官员及亲属经商”规定先后将近20份。而有些领导干部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甚至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放任亲属经商,更有的亲自插手商业活动,主动要求“照顾”子女生意,最终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其实,百姓很难知晓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是否经商,除了建立严格的申报、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也是一个好渠道。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当官就不能发财。党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宗旨决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能发大财,对配偶、子女经商的领导干部,只能让其二选一:要么辞官,要么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

实际上,防治“全家腐”的制度性安排正在积极推进,继上海先行开展试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后,北京、重庆等地积极跟进,待成熟的制度在全国推行后,贪腐分子一端一窝的现象就再也见不到了。  

链接:

1.北京出台新规:正局级领导配偶禁经商办企业 

来源:新京报

5月20日,北京市委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工作部署。其中提出,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北京市经商办企业。同时,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

市级领导干部子女不得在京经商

昨日,北京市委召开全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精神,对北京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提出,北京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北京市经商办企业。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这意味着,北京正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经商不论是否在本地,均在被禁止之列。

对于正局职或相当于正局职领导干部的子女及其配偶,局级副职(包括担任副局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相当于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也将从严规范。

其中,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北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得在领导干部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不得与领导干部曾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全市局级干部须作专项报告

按照会议要求,北京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全市所有局级干部,无论是否纳入规范范围,都要进行专项报告。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行审核把关,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行为,要结合本单位业务范围,研究提出是否纳入规范的初步意见。

同时,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换届、后备干部考察等工作中,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查核。对办理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行为,对是否存在虚假退出或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试图规避规范,以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背景

今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是: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2015年5月4日,上海市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进行先行试点。实行一年来,上海市共1802名省部级、局级干部进行申报,免去10名领导干部职务等。

■ 解读

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局级

市委组织部表示,市委出台规定不仅体现党纪严于国法,还体现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局级领导干部、对正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其他部门领导干部,同级干部同等标准,既更加严格,也体现公平。

据了解,按照市委会议要求,北京将对纳入规范范围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进行清理规范。会议提出,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央要求,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打折扣。

对于北京的规范,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这体现了对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局级干部、对配偶的管理严于子女的特点。这个做法不论是在官场还是在家族,都充分体现了“上行下效”的考虑。

他称,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贪腐案件看,家族式腐败是腐败的主要形式。从北京、上海的试点来看,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范围为省部级领导和局级领导,而没有提出对处级干部的限制,是比较合理的。管住决策层面的领导干部,是对权力的更有力约束。

同时,他提出,信息充分公开到位,公众才能有效进行监督,这是落实规范的重要前提。(记者温薷)

2. 重庆: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市经商

来源:中青在线

5月16日,重庆市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就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动员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出席会议并讲话。

中央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高度重视,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基础上,在包括重庆在内的几个地区继续开展试点。重庆市委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并经中央批准后印发实施。

《重庆日报》的报道称,孙政才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市委部署上来。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从严治吏,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从严要求。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越应该更加自觉地严以律己,越必须更加从严管理、从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的鲜明态度。《规定》既是一道“紧箍咒”,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一张“防护网”,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全市副厅局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定》的执行主体,要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党性原则,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规定》要求,自觉整改,做到廉洁自律。

孙政才强调,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推动从严管理干部常态化制度化。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公与私、得与失、组织与个人、大家与小家的关系,切实把纪律的“高压线”立起来、严到位,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一要深刻学习领会。把学习《规定》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多种学习方式,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熟知、组织和纪检干部精通、一般干部了解,吃透吃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二要坚决贯彻执行。《规定》对哪些领导干部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哪些行为属于经商办企业、哪些经商办企业行为需要规范、涉嫌违纪违法的怎么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要主动对照,严格执行退出制度。三要从严监督管理。着眼于源头防范、遏制增量,坚持抓早抓小,有效加强源头管治,做到防患于未然。四要把加强家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家风建设,领导干部责无旁贷,要多操心、多留意,防微杜渐,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立家规、正家风。

孙政才强调,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规定》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以上率下,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如有违反一律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重庆日报》和中共重庆市纪委监察局官方网站披露了该份“规定”的内容。该规定中的“领导干部”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该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该规定第四条内容为:本规定规范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正厅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法院及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该规定明确,存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记者田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