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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应有科学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2016年6月29日《京华时报》
   “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处理,将权力与责任追究挂钩,是强化行政监督,改进干部作风,唤醒党员干部党章意识、担当意识、改革意识的重要手段,可促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我们的政府形象、干群关系和决策效率不断改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过,表明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严肃吏治、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决心,也是从严治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举措。否则,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 然而“问责制”虽好,但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在哪里?我们看到,有些干部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被免了职,公文上写错了字的也被免了职,还有的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也被免职。虽然同样都是丢掉了头上的这顶乌纱帽,但这几位遭遇的事儿却有大有小。同样,这种失衡还表现在官员被问责的效果当中,有的人明明被免除了职位,在家休息一段时间后,动用人脉,又很快官复原职。更有甚者,虽然在此处被免职,却又跑到别处或者别部门,摇身一变,当起了官。还有些官员,人被免职了,但问题或矛盾不处理完,留下一个烂摊子就走人了,使得问题和矛盾依旧没有得到丝毫改善。 这一切都让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问责遵循标准到底是什么?到底政府官员应该为自己的失误负起多大的责任? 人们呼吁官员问责标准需要一个明确的法规条例来作为依据。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出现错误理当问责,但不能以此就全盘否定他们曾经辛勤的工作和付出,更不能矫枉过正。非制度化的、设计不细致、不科学的问责制度,不仅无法改变官场陋习,更有推卸责任之嫌,还会造成干部工作起来提心吊胆、缩手缩脚。同时,没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发生相同案例因地域不同而导致问责事由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而且缺乏应有的标准和规范,问责方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存在着制度被滥用的危险。显而易见,问责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依据,否则便缺乏了至关重要的程序公正与事实公平,也有悖于问责制度出台的初衷。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主持学习并讲话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
   因此,我们在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问责制度叫好的同时,也期待在全国范围内能以完备的法律形式将官员问责制规范统一起来。失职有大有小,不同岗位有不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也应有所不同,包括强化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追究到哪一级哪些部门等。要使问责制真正地发生效力、产生效果,不仅在于严格责罚到位,更要做到有法可依,程序规范,标准科学,这样问责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实行,才能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