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组织调查:违纪干部"最后的疯狂"

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屡现纪委通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行为包括:
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3、包庇同案人员的;
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5、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12名省部级落马高官均被通报"对抗组织审查"
8月10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严重违纪被"双开",又一名省部级官员违纪涉及“对抗组织审查”。今年以来落马官员中,至少12名省部级落马高官均被通报“对抗组织审查”,除王珉,还包括: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王阳,贵州政协原副主席孔令中,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黑龙江省人大原副主任盖如垠,上海原副市长艾宝俊,北京原市委副书记吕锡文,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
制造麻烦、动手威胁等对抗手段令人瞠目结舌
在一些案例中,官员的对抗手段令人瞠目结舌,既包括基本的制造麻烦、编造虚假材料,还有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技侦手段。他们会故意刁难、暗中施压、甚至动手威胁,让巡视工作陷入被动,妄图逼迫办案人员“知难而退”。
北京市委巡视组的反馈中提到,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干部干扰下属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局处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党规,自行其是,放松自我约束。个别单位和干部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巡视工作;有的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有的干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兼职取酬。[详细]
官员忏悔对抗组织调查:暴露我无知和愚昧
刘建国:“接受调查的过程真实地展现了我思想和性格的阴暗面,暴露了我的无知和愚昧。后来,在组织的帮助和教育下,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有了深刻认识。”[详细]
"对抗组织审查"从何而来
近年来,对抗组织审查逐渐成为中央纪委通报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关键词。随着反腐败的常态化以及从严治党的深入,个别违法违纪党员干部开始担心被审查,于是,采取转移隐匿证据、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以及在谈话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如此嚣张跋扈,胆子何来?
对抗组织调查胆量从何而来?
狂妄胆量,来自对所谓官场“潜规则”的过度“自信”。部分违纪官员本就其身不正,早已丧失了起码的党性操守,错误地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自己违纪违法是被逼的,是受环境影响。有的自认为“背景硬”,只要“上边有人”,谁能奈我何。[详细]
"养蝇喂虎"腐败亚文化催生对抗组织织
“腐败亚文化”给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如,遇到有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谈话、调查,就会有人想尽办法托关系、打招呼,找上门来要求办案人员“网开一面”、“手下留情”,甚至以各种方式拉拢腐蚀纪检干部。一些单位、地区“腐败亚文化”盛行,主要领导不抓主体责任落实却通过多种形式对抗、干扰组织审查。[详细]
"对抗组织审查"为何数量飙升
今年上半年“对抗组织审查”的官员数量与去年相比呈现“飙升”的态势。上半年通报最多的2月份,达到16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一方面,很多官员在被审查的时候想尽办法隐藏赃款或者串供,试图逃避调查和问责;另一方面,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那些利益相关的人会帮他隐瞒信息,殊不知很多时候那些人一旦被抓了首先就会把他供出来。此外,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很多党员干部对纪律审查这一条的适用还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不少人认为还可以把赃款藏起来或者蒙混过关规避调查,其实是对纪律规定的内容理解不深。这样的很多行为都属于对抗组织调查。
对抗组织审查,纪委出大招
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行为后,特别是其违纪行为开始被组织调查后,往往实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被审查人在与其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人员接受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此类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抗组织审查"多发 反腐不能只靠纪委孤军奋战
反腐败和作风建设不能只靠纪检部门孤军奋战,纪委调查遭遇对抗和抵制,更突显了制度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如果部门或企业建立了规范的预算和财务制度,如果公务活动和一把手权力更加公开透明,违纪者的隐匿、串供等行为就会无所遁形;社会公众和部门职工等利益相关人,其实更有条件和意愿对干部进行监督,把民众和舆论引为监督执纪的支持力量,能让纪检部门更加耳聪目明,更好地履行捍卫党纪的职责。[详细]
对“对抗组织”给予不同程度警告处分 严重的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5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6种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