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 改进完善纪律审查工作
“四种形态”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丰富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纪检工作和反腐败的重要遵循,为各级纪委与时俱进地改进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明了方向。那么,当前各级纪委应该如何改进和完善纪律审查工作,将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呢?
一是适应“四种形态”的需要,树立正确的纪律审查政绩观。要注意改变过去那种热衷于办大案要案,抓“少数”“极极少数”,而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改变过去那种片面“盯违法”,而把违纪当作“小节”,向“盯违纪”、抓早抓小转变;改变过去那种有案子忙,无案子松,不知抓日常监督的状态;改变过去那种对党员干部所有问题都“吃干榨尽”的做法,在查清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后,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切实提高纪律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规范和加强问题线索管理。即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实施问题线索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编组,严格工作流程,确保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建立所联系的党员领导干部基本情况数据库,动态掌握其分管工作、职务变化等基础信息;根据问题线索轻重缓急程度,分类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期集中分析研判线索,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主办和协办人员,按照标准规范处置各类问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
三是按照“五类处置标准”,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扎实规范地做好问题线索处置,是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依据《准则》和《条例》,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认真进行分类处置。要注意发挥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根据问题线索,善于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党员干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让监督的“探照灯”长亮,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监督下工作生活,防止党员领导干部从小问题走向违纪、甚至违法。
四是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抓早抓小抓苗头,决不意味着放松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的处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高举反腐利剑。要突出执纪特点,坚持用纪律的思维和方式对违纪党员进行审查,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要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做出处分决定,其他一律作为线索移送,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以便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突出监督执纪特色,创新审理方法,改进审理文书,用好纪言纪语,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运用“四种形态”,要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任务,创新纪律检查工作方式方法。要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而立案审查、移交司法则应是少数。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内化为纪委的方法,真正实现抓早抓小,把中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孙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