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名"大老虎"获刑看贪官的刑期


贪官的罪与罚
截至2016年10月14日上午,十八大以来全国有31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获刑。
白恩培受贿2.4亿成最“贪”老虎 将把牢底坐穿
10月9日,云南省委原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详细]
从刑(九)贪贿量刑“数额+情节”看“老虎”获刑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亮点之一是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从如下几位已获刑的省部级高官中,或许能看出些信息。
2016年10月1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宣判,受贿1.2亿余元,法院认为,金道铭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判处无期徒刑。[详细]
2016年9月30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案宣判,受贿1.1亿余元,法院认为,万庆良具有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判处无期徒刑。[详细]
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宣判,受贿1805万余元,法院认为,王敏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详细]
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宣判,受贿2046万余元,法院认为,冀文林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详细]
2016年8月31日,内蒙古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贿案宣判,受贿2838万余元,法院认为,沈佳身为纪检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及地位形成的各种便利条件进行职务犯罪,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立功、退缴全部赃款、认罪等情节,不足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判处无期徒刑。[详细]
除死刑和无期外 数罪并罚判刑一般不超25年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比如在郭永祥案中,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后"刑(九)、贪贿犯罪司解"时代 落马官员刑期如何裁量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亮点之一是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贪腐量刑标准:由“数额”改为“数额十情节”
刑(九)对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原先的“固定数额标准”,即15元、5万元、5000元三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不再设定具体数额。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详细]
贪贿量刑:起刑点3万元 贪贿3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甚至死刑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由5000元调整为3万元。[详细]
“数额较大”:贪贿数额3万元--20万元,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贪贿数额20万元--300万元,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贪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详细]
贪污、受贿1万元--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详细]
“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死刑立即执行:贪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死缓二年执行: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终身监禁:在判处死缓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详细]
严密腐败犯罪制度之笼 宽严相济于法有据
由于终身监禁制度亦颇为严厉,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主要适用于过去原本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现在适用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即可做到罚当其罪的情形,要切实防止将适用一般死缓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要求的案件不当地升格为死缓附加终身监禁。
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使刑法处罚更加合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认为,鉴于中国的司法现状,贪污受贿犯罪如果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很难保持司法的均衡,因为各地司法机关以及办案人员在量刑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判断标准不可能一致,所以需要有一些“杠”。
整个国际刑法领域都在“轻刑化”,一味追求重刑,并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遏制犯罪的方法。事后的惩罚只是遏制犯罪的部分功能,而真正能有效遏制住这种犯罪的办法,在于整个机制的完善以及预防机制的增强。所以该解释的出台,使得刑法处罚更加合理了,更具有司法操作性了。
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 从制度上封堵贪腐分子“提钱出狱”
在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能从制度上封堵贪腐分子“提钱出狱”和“花钱买刑”的可能,防止有权人、有钱人逃脱惩罚,从而使刑罚体系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详细]
可将“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制度对接扩大适用范围
目前“终身监禁”只是附随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我国新设立的“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制度对接,将无期徒刑修改为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两种情况,同时,重新厘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的犯罪类型,让对于重罪的惩罚制度更加细致、严密,也让终身监禁成为打击重大贪腐官员的新利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