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问责要“严”“全”兼顾
近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宁夏反馈督察情况时指出,“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等重大环境问题,仅对基层监管人员实施问责,未从决策审批等环节追溯责任”。环保问责,风暴之后需要深思。
环境事故如何问责,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以前,地方发展的环保意识弱。如今,强调绿色发展,针对一些重大环境问题,该怎样认定并追究责任,成为关键。
现实中,问责不到位的情况的确存在。问责的板子虽高高举起,拍下时却“轻声细语”,既起不到警示作用,又解决不了实质问题。问责仅针对基层监管人员,对决策、审批、监管人员却不追溯责任。问责既不严格也不全面,这不仅仅存在于宁夏一地,更反映出地方的一些普遍现象。
针对此类问题,中央近年来推出了不少制度。不管是“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还是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不管是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还是中央深改组通过的《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无不是从“严”“全”上发力。
然而,环保问责利剑高悬,在威势上“占上风”未必能在执行上“有优势”。领导干部怎么想、怎么干,更重要。目前,认为问责过严、过重的有之;认为查与不查都会被追责的有之;认为被“上级”施压而缺少执法独立性的有之……个中现象,都是在环保执法与问责之间进行“思想斗争”与“行动徘徊”。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环保领域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已经成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但环保的压力与问责的强力更需要解决好一个问题:责任要清晰,问责应公平。
环保问责是全链条、全方位、全环节的责任体系。从决策、论证、审批、实施、监管等多个环节都应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环保问责的“严”,不仅严在执行层面,还严在领导层面;不仅严在岗位层面,还严在监管层面。环保问责的“全”,不仅在于明确每个环节应有的责任,而且在于倒逼各部门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上科学决策、统筹协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下,立足“十三五”规划,树立并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仅是环保这道考题,而且有发展这个硬道理。这一过程中,牺牲环境会被追责,停滞发展同样要被追责,只有敢作为、会作为,才能不会为问责所累,绿色发展之路也能真正走好、走稳、走远。(李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