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宽:从严履责 永葆初心
从严履责 永葆初心
滨海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于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颁布后的又一项党内重要法规。条例以党章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为广大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尽好责。通过认真的学习,借此机会,谈三点认识:
一是《问责条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以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是对习总书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重要讲话精神的制度落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把严格履职的形象树起来,把模范带头的作用发挥出来。
二是《问责条例》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不进行从严治党,党的组织就会涣散、凝聚力就会消退、战斗力就会削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中央要求我们各级党组织学习并落实《条例》,就是要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是《问责条例》是唤醒党员干部“入党初心”的重要保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习总书记通过“七一讲话”号召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前,我们中心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党性坚强、履职到位,严于律己、敢于担当,能够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真心为民,但是也确实有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初心”,存在党员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疏远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针对这些“病症”,《问责条例》就是一剂祛病良方,就是要通过《条例》的贯彻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祛病强身,让党的初心历久弥新,让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纪检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三是要突出严肃问责。“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四是要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