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纪检监察系统强化内部监督 给监督者套“紧箍”
湖北纪检监察系统强化内部监督 给监督者套“紧箍”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有“天生免疫力”。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确保纪检监察干部能干事、不出事,展现出良好精神风貌。如今,在严格监督下开展工作已经成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要求和良好习惯。
开展一场讨论——
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
2009年,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面向广大机关干部征求意见,发现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存在“三大”、“三不”和“三气”的问题———委厅机关有的干部口气大、架子大、胆子大,有的同志对工作不用心、不用力、不用情,少数干部身上存在惰气、怨气、娇气。
病因何在?省纪委监察厅在全机关开展了大讨论,机关干部通过党支部学习、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统一思想认识。大家一致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自我要求不严的原因,也有责任心不强的原因,更有监督不力的原因;小洞不补,大洞受苦,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一线,更应该从小处着眼,严于律己,加强监督。
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反复告诫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有‘天生免疫力’。纪检监察干部一旦出问题,性质更恶劣、危害更严重、社会影响更坏。”省纪委监察厅进一步明确,必须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自戴紧箍,自加压力,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力度。
出台一个文件———
为强化内部监督定规矩、立方圆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在2009年出台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对纪检监察系统实施内部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和方式,并针对群众关注、易出问题的五项重点权力,制定相关制度,认真加以规范,确保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省纪委干部室主任陈邦强告诉记者。
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该《办法》提出,重点监督正确行使职权、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八个方面的情况。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省委巡视组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巡视制度,实行上级纪委常委会指导、监督并参加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增强监督实效。
在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方面,该《办法》提出,重点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加强监督,明确权力行使的范围、权限、程序等,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如为了加强对行使信访举报权的监督,建立了信访件归口管理、合理分流制度;为了加强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的监督,建立健全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
该《办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程序,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有“失职渎职或决策严重失误、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12类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推出一系列举措———
确保纪检监察干部能干事、不出事
制度的效力取决于制度的执行。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狠抓《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落实,多措并举,不断取得内部监督的新成效。
干部提拔向来是一个敏感的问题。2009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制定《委厅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常委会讨论决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措施,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职前公示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截至2009年年底,委厅机关共有126名干部参加竞争上岗,共提拔厅级干部11位,处级干部11位。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参加竞争上岗的机关干部,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心悦诚服。
查处腐败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去年,省纪委监察厅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实行了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等一系列制度。对使用办案措施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案安全。对本级机关自办案件和重要案件进行检查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同时,实行双向制约制度,明确案件审理室在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程序方面加大把关力度;案件检查室对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加强监督,保证案件依纪依法处理。
纠风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去年,该省加强了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行使调查、检查权的监督,明确规定,调查和检查权须由具备调查、检查资格的工作人员行使,重要案件的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工作方案须经纠风工作机构集体讨论研究,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程序实施;调查和检查的结论须报分管领导审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完成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任务后,开展回访工作,当面听取被调查、检查和处理单位人员的意见,接受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对象的监督。同时,该省充分利用舆论监督、信访监督、特邀监察员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加强对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金颂)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