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如何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近年来,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先后深入社会群体性事件较多的市县进行专题调研,通过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剖析,深刻反思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教训,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应对、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和应做好哪些工作,形成了一些初步认识。
□ 海南省纪委监察厅
近年来海南省应对、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海南省委、省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心组织、有力开展各项维稳工作,全省治安秩序继续保持平稳,社会总体稳定。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重点做好了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共调处矛盾纠纷11209起,调解成功10872起,调解成功率为97%;有效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236个,突出治安问题152个。二是大力开展农村治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和集中收戒吸毒人员专项行动,全省刑事案件发案总数同比下降3.65%,全省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三是大力做好化解和防控工作,妥善处置各种群体性事件。四是大力落实重大活动的安保、维稳工作,实现“平安奥运”和海南省重大活动“万无一失”的目标。五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有力保证。一方面,积极提供信息研判和信息预警,为省委、省政府应对、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当好参谋;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如清收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1.4亿元,带动社会人员清还不良贷款5.46亿元;治理“高考移民”,通过户籍学籍清理核查限报518人、取消报考资格78人,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有效化解了各种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海南省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一些地区、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目前,影响海南省社会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农垦和洋浦保税港区体制性、历史遗留性问题十分突出;以土地纠纷为主的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引发冲突激烈;企业军转干部和少数退伍兵、自谋职业复员军官串联上访活动增多;体制转型期职工分流安置、行业管理问题引发集体上访不断;教育和归难侨群体管理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
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利益争端是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利益争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管理不善、破产改制等问题引发下岗职工生活与再就业困难、个人收入和生活福利无保障,职工心态失衡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征用拆迁时由于征用标准、征后劳动力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基层组织工作水平和调控能力弱化是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些基层干部对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掌握了解不多,不会做思想疏导工作,致使群众对现行政策在理解上产生偏差;还有一些基层干部为民意识不强,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信任度下降,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有一些村干部缺乏大局意识,纵容默许甚至带头组织闹事,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少数农村社区干部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是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2007年以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的农村社区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腐化变质,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少数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操纵是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社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极少数人煽动而引发的,这些别有用心者为了实现个人、家族或帮派的目的,抓住群众的重利盲动心理,躲在暗处故意挑动群众的情绪,参与群众往往看不清他们的复杂面目,错误地把他们当成维护自己利益的代言人,在他们的煽动下,参与了群体性事件。
群众民主意识增强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当前,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一些群众政治参与能力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时,他们往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存在,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非正常心理,采取极端的做法扩大事态,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最后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关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职能作用的建议
关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职能作用的建议
要切实加强教育引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和作风,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防止因领导干部不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而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是要摆正政绩、老板利益和群众利益这三者关系。大量社会群体性事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考虑政绩和老板的利益过多,忽视了群众的利益,导致群众不满,引起对立。因此,摆正这三者关系十分重要。二是要把群众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三是要切实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态度决定一切。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因为我们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不深入所引发的。所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改变作风,深入一线做群众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改善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爱之以心,谋之以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束之以法,立之以信。
要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法规体系,加大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防止和避免由于政策制度上的漏洞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是要建立征地拆迁中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二是要注意防止政策的差异性。三是要建立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一些重大项目动工前要对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环保要求、群众民意进行必要的评审评估,防止将污水处理厂建在村庄附近等问题。只有把问题想在前,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不至于“项目一展开,矛盾随之来”。
要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疏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利益协商、调整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防止因群众诉求渠道不畅、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是要搭建与民沟通平台,建立政府与民协商、对话机制,创新应对办法。二是要完善“书记大接访”、“干部下访”长效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应对。三是要建立纪检监察信息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灵敏准确,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关键要早发现、早处置,信息不灵就成了聋子、瞎子,临事就很被动。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牢牢把握信息的主动权,密切关注可能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来信来访,及时整理相关信息报送领导,通报有关部门。
要积极主动、提前介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社会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因监督不力、执纪不严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是建议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应对、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在党委、政府处置预案中的工作和责任。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要及时介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要将应对、处置社会群体性事件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问责与惩处制度。
要十分重视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切实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由于“屁股坐歪”而引发和扩大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要配好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二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两人担”的,要切实强化书记、主任及其他村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确保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三是对基层党组织力量薄弱的,要选派强有力的村党支部书记来“挑大梁”。同时,要发挥村纪检员的作用。海南在全省村党支部中设立了纪检员,及时发挥他们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信息预警作用,对于预防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