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射阳

射阳县强化协调机制增强办案功能

射阳县强化协调机制增强办案功能
 
    近年来,射阳县通过强化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反腐败组织协调机制运行通畅。一是健全组织协调领导体制。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体制,调整充实了反腐败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组成人员会议,协助县委抓好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动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领导对查案工作的支持,为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先后修改出台了《射阳县反腐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射阳县反腐败领导小组案件协调暂行办法》等规定。县纪委加强同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相互通报案件信息资源,在共享中发挥协调查办复杂案件的作用,促进了全县面上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二是明晰组织协调职责制度。县反腐败协调小组着眼于规范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作职责、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案件情况通报制度、重要案件督办制度、案件信息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特别是涉及县管领导干部及其他典型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协调小组组长,确定各牵头、协办单位,复杂案件由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执纪执法机关协同查办。同时提出对没能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要及时谈话提醒或告诫,并责令其及时改正。三是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围绕查办案件工作,在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协调方法,完善了三个层次的组织协调机制。一是对重要案件和涉及相互配合查办的重要复杂案件,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会议,进行个案组织协调。二是对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存在争议的难点问题,由县纪委分管案件领导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专题组织协调。三是涉及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如线索移交、力量抽调、证据转换、案件移送等,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具体办理。这种规范有效的协调形式和运作方式,使组织协调工作成为一种常态机制,得到了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认同和信任。近年来,该县先后查办征地拆迁案件12件,实施“两规”措施5起,涉案金额500多万元,都是依托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这个平台,先后牵头召开案件协调会议8次,专题协调会商12次,取得了良好的协调效果和办案效果。(王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