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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公务用车管理

盐都区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公务用车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厉行节约规定,深化“三公经费”治理,盐都区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公用车管理。
    一、明确标准,严禁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纪委、财政相关人员对全区每个单位、逐车逐项进行核实比对,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作为采购公务用车的指导原则。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车辆。
    二、规范审批,严控公务用车的新购和更换。使用不满8年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达到更新条件但仍能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更换、新购公务用车,需经区廉政办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三、全程管控,严格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公车私用或由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区公车办统一收缴,交区国资办按有关规定处置。严格执行车辆运行费定额标准,加强公务用车的费用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公车编制数安排购车和车辆燃油、保险、保养和维修等经费。(李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