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纪委三项措施提高党代表监督提案办理质量
盐都区纪委三项措施提高党代表监督提案办理质量
为建立健全党代表监督长效和保障机制,盐都区探索实行党代表列席基层党委会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党代表监督提案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三项措施,确保党代表监督取得实效。
一是科学确定提案交办单位。党代表监督提案提交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办理的原则,由各镇(区、街道)党政办公室拟定承办方案,初步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并向相关主办和协办单位发出拟办函,就拟交办情况征求各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如认为所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党代表监督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纪委党风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调整意见。区协调办公室对意见或建议进行集中审议,根据情况对交办单位进行调整,重新确定提案的主办和协办单位并明确办理期限和工作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提案办理程序。建立健全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流程,坚决抵制提案办理程式化倾向和重答复轻落实、答非所问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提案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自收到党代表监督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党代表代表作出答复,个别情况复杂的经区协调办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并向提案党代表作出解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提案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协商,进行联合办理,共同答复。
三是切实抓好提案督办工作。建立提案办理反馈制度,党代表收到办理情况答复后,根据情况作出评价,填写《党代表监督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分别书面反馈至承办单位和区党代表监督协调办公室。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协调办发函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建立提案办理监督制度,区协调办不定期组织代表对监督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建立提案办理奖惩制度,将党代表监督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对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耿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