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纪委、监察局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追究办法
盐都区纪委、监察局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追究办法
10月12日,盐都区纪委、监察局印发《盐都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在明确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确定责任追究对象为各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所辖行政村(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区级各职能部门及包保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承担具体任务的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对下列九种情形进行问责:一是未按照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组织网络,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的;二是夏(秋)收、夏(秋)种期间,没有全面实行24小时巡查,出现焚烧秸秆或将秸秆抛入水体的;三是对《关于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等执行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对本单位承担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或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五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六是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督查组指出的问题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或者借故不办的;七是区领导巡查或区督查组督查中发现着火点的;八是对群众举报查处不及时或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九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徐才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