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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纪委实行立案前预审制度确保基层办案质量

阜宁县纪委实行立案前预审制度确保基层办案质量

    由于纪检监察干部变动频繁、办案业务生疏等原因,导致基层办案时常出现错立、漏立、匆匆立案后又销案的现象已成了困扰基层纪委的一大难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阜宁县纪委从2011年开始,尝试在基层办案过程中实行立案前预审制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截止6月底,全县共立基层案件80多件,尚未出现一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或程序不合法而导致撤销的案件。主要做法是把住了“三关”:一是把住时间关。县纪委通过文件和有关会议明确要求,各镇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办案过程中,案件在完成初核进入立案程序前,必须将初核后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县纪委审理室审核,同时由办案人员补充汇报初核的有关情况。审理人员根据初核材料情况和补充汇报情况,提出预审意见。二是把住内容审查关。预审过程中,审理人员主要审查初核对象的身份如何,能否构成某一违纪错误的主体;初核对象是否确切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违纪事实,且够得上立案标准;所取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真实、有效;程序是否合法等。三是把住预审程序关。预审过程中,先由审理室主任指定审理人员受理基层上报的初核材料,填写《预审受理登记表》,搞好受理登记。然后由审理室主任指定预审员对初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预审意见,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形成集体预审意见后报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最后,由预审员将集体预审意见填入《预审意见反馈表》。集体预审意见包括是否立案的建议,初核需要补充调查的材料,立案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反馈表》由预审员向基层案件承办人当面反馈,由其逐条负责落实。
    实践中,实行立案前预审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和效果。一是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实行预审制度,能尽早发现和及时排除基层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程序办案、关键证据缺失、定性错误、错立、漏立、草率立案等问题,切实提高了基层办案质量。同时,由于实行了提前把关,专业指导,帮助理清了思路,明确了办案工作的重点、方向和突破口,使得基层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有关证据,取得案件的突破,加快推进办案进程。二是提升了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通过实行预审这种“手把手教”的方式,强化了基层办案人员的实践锻炼,较好地解决了办案业务课堂教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培训效果不佳的问题,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尽快在实践中熟练掌握运用办案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今年以来该县基层所办的80多起案件中,没有一起出现“炒现饭”、“炒夹生饭”的现象。三是强化了镇案县审指导。实行立案前预审制度,将办案工作的最后环节提到前面,关口前移,强化了审理对于办案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和县级纪委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引作用,确保了基层办案质量和水平,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进一步推进了镇案县审工作。(张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