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科级以上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近日,城乡建设局党委出台文件,自2011年1月11日实行局系统科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文件规定,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局党委报告12类重大事项: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2、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在本地、国内以及国(境)外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驻华、港澳台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包括购买的共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5、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及收受礼金、礼物情况;7、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以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的情况;8、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和因私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9、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10、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工作安排(含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调动情况;1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涉及犯罪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此文件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