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民政局“三项制度”规范局属单位资金管理
阜宁县民政局“三项制度”规范局属单位资金管理
为严格规范民政财务,避免民政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因财务管理不善引发矛盾和问题,促进民政系统事业单位资金的合理借贷和有效合理利用,有效防止职务犯罪,阜宁县民政局从2011年始,在该系统内全面推行凡有建账的局属单位资金借贷委托监管代理制度。一是实行局属事业单位账务 “局代管”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借贷两条线”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财务借贷预决算、财务借贷审批、财务审计等制度。资金审批时,所属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会议记录,小额资金贷出时,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票据,由局任命委派会计对资金的申请、核发、使用、记账、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财务账目日日记、月月清。二是严格实行资金贷出局“把关审批”制度。对每笔资金贷出,除经手人说明贷出理由并签名,都要实行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纪检书记、局主要负责人 “五人签字”,手续齐备后方能拨付、报销、建账;同时进一步完善集体较大类资产购买处置程序,设立“刚性门槛”,做到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局业务部门和纪检领导“四把关”,经局批复同意后,才能按照程序研究决定购买或处置集体资产。三是实行局属单位工程建设“审批监管”制度。所有拟建工程,必须先具报告报请局党委审批,动工前要填写“工程建设审批表”,详细说明工程规模、投资数额、资金筹集等事宜,并由局纪检委派专人对工程建设方案、决策程序、定价发包、质量进度、财务管理、工程审计进行全程监督;对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价,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经报经民政局审批后,在局纪检委派人监督下,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方能展开建设。(王学优 周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