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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实施镇区部门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阜宁县实施镇区部门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今年以来,阜宁县认真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该县规定,凡涉及经济发展和群众利益重大问题的决定、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镇区10万元,县级机关部门5万元以上的单项费用支出),必须由基层纪委(纪检组)向县纪委书面报告。事前报告拟实施事项的方案,事中报告决策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事后报告实施结果。对需要县纪委派员现场监督的,须事前将有关方案等上报县纪委。同时,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审查评判、纠错改正、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配套机制。该制度实施以来,镇区、部门向县纪委报告了32件重大事项,县纪委、监察局对2件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了纠偏,对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该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各镇区、各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县纪委无法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刘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