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纪委试行“自我量纪”制度
滨海县纪委试行“自我量纪”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完善审理助辩制度,让涉嫌违纪人员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助辩权和量纪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案件审理谈话助辩阶段建立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制度。
一是明确了“自行量纪”的基本内容。在审理谈话助辩之后,由违纪人员根据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责任等情况,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
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审理的违反党政纪案件。但因受刑事处罚或者依照规定必须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案件除外。
三是明确了程序和方法。
1、违纪人员自行量纪,应当在案件审理谈话助辩后,形成案件审理报告之前进行。
2、审理谈话助辩结束后,由审理人员告知违纪人员告知“自行量纪”相关规定。
3、由案件审理人员向违纪人员提供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法规,主要由违纪人员对照自己的错误进行学习,审理人员作必要的解释和辅导。
4、违纪人员在学习条规,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填写《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交案件审理人员装入案件卷宗。
5、对能够深刻认识自己错误、自我量纪适当的,审理部门应给予充分肯定;对不能正确剖析自己错误并适当量纪的,审理部门要给予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提高认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拒不认错或拒绝自我量纪的,审理部门要严肃批评。
6、 审理部门要充分尊重和维护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为违纪人员在自我量纪过程中提出的合理的辩解、有依据地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7、审理部门将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的综合情况和审理谈话助辩情况一并写入审理报告,依照规定程序提交有权决定其处分的党(政)组织讨论。
8、在向违纪人员反馈审理谈话助辩采纳情况的同时,一并将“自行量纪”的情况进行反馈。(李颖 孙信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