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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危楼隐藏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击

公屋危楼隐藏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击

    编者按 近日,反腐倡廉频道连载了由何亮亮撰写,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零容忍: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肃贪记录》一书。
    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英文全称为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是香港打击贪腐的权力部门。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贪经验引起全球关注,反贪模式为全球很多反贪机构所效仿。精确的职能定位、合理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科学的程序保险,为香港成就“廉政品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书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的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廉署所成功侦办的多起惊心动魄的大案要案为经纬,全面揭示廉署的历史和作用,读来饶有趣味又发人深省。
以下为本书节选。
    公屋危楼隐藏贪污大案 香港廉政公署出击
    街头行人摩肩接踵,高楼大厦林立,公路上车水马龙——这是外来者对香港的第一印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土地面积为1104.32平方公里,大约是上海的六分之一,天津的十分之一,常住人口约700万。香港实际可以用于民用建筑的土地,包括兴建住宅、办公楼、商业大楼和工厂的土地主要集中于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的新市镇,人口也主要居住在上述地区。
    香港的房地产价格之高是举世闻名的,香港的高档住宅(所谓豪宅)的价格与伦敦、纽约的豪宅价格差不多。但是香港并非只有富豪,中下阶层的居民多住在售价或租价比较便宜的公屋里。香港为低收入居民兴建的公屋和新市镇,在亚洲是比较领先的,对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
    公屋:从安置到安居
    港英政府1954年开始实施公共房屋计划,一直持续大规模地提供着公共租住房屋(简称公屋)。1973年,新的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成立以前,香港政府提供三种不同的公屋,即徙置大厦(用来安置灾民和寮屋清拆居民)、政府廉租房(用来满足居住条件欠佳的低收入家庭的需要)、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房委会的前身)提供的公屋(面向中低收入人士)——通过这三种公屋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阶层居民的需要。
    公屋建设初期,香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量灾民的安身立命问题,因而采取优先资助徙置大厦的政策,对低收入人士的资助有限。对于这三种公屋,香港政府相应给予不同的资金安排。徙置大厦和政府廉租房直接由政府拨出经常预算资金兴建,收入来源为政府经常预算和租金收入。这两类房屋实行低标准、低租金,由于租金水平低廉,一直以赤字运行。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则拥有财政自主权,发展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发展贷款基金,营运开支依赖租金收入,运营成本的增加需通过提高租金来弥补。由于其提供的公屋面向的并不是社会上最贫穷的人群,而是中低收入的白领或技术工人,租金相对定得较高,因而能够自负盈亏。
    1972年,港督麦理浩公布《十年建屋计划》,使得香港公屋建设告别了安置灾民的时代,转为致力于为香港低收入居民提供设备齐全、有合理居住环境的住所。经过数十年的建设,香港形成了庞大的公屋网络和制度,为中下阶层的市民提供了与收入相适应的、符合都市生活基本需要的住宅,使他们可以安居乐业。超过200万香港居民住在这种公屋里。
    香港的租住公屋计划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政府在房屋方面的承担和投放资源之巨,可算是世界之最。从1953年石硖尾木屋区大火揭开公营房屋的第一页起,香港公屋发展历程逾50年,公屋政策及规划随香港社会经济和民生的演变而进化。
    贪污的温床
    然而,凡事必有两面,由公费支出的庞大建屋计划,在廉政公署还没有成立的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成为一些建筑业老板和主管公屋官员的生财之道。
    1982年1月9日,廉署接获可靠线报称,1971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二期出现结构性问题。葵芳邨共有11座,其中楼高20层的第6座问题尤为严重。房屋署委派顾问进行调查,证实是因楼宇混凝土不足引致,而这种情况肯定是由于建屋期间缺乏监管,以致混合水泥时没有放进足够分量的水泥。有鉴于葵芳邨所凸显的公屋结构问题,房屋署先后于1983年及1984年对辖下所有楼龄超过五年的公屋展开全面的结构检查及混凝土强度勘测。
    1985年11月,房委会公布,葵芳邨第8、9、10及11座以及另外22座公屋的混凝土强度,经勘测后证明低至不能接受的水平,需要尽快拆卸重建。这批全部于1964年至1973年期间落成的公屋,顿时变成了令人恐惧的危楼。这个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指责的声音此起彼落,受到很多立法局议员的关注。受影响的住户更是感到愤怒及忧心,居民组织及压力团体除向立法局议员表达不满外,更有市民在立法局议员巡视“灾区”时上前请愿,市民怀疑兴建时有人贪污。之后,议员成立了多个工作小组,包括“立法局关注26幢问题公屋小组”,以及“立法局追究问题公屋法律责任小组”等。
    需要马上清拆的26座公屋属于房屋署设计的第一、二型徙置大楼,这些大楼原属“应急”性质,设备简陋,一般楼高6至7层。26座公屋的9座位于新界,15座位于九龙,2座位于香港。
在1985年12月18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有议员要求有关当局彻查26座公屋丑闻,交代事件是否涉及贪污,并对有关官员及建筑商采取法律行动或作出纪律处分。港督在评估房屋署有关报告后,委派廉署跟进调查。
    曾经有廉署的调查员到问题公屋视察,遇见正在拆卸危楼的工人,工人们都表示拆卸26座公屋是很轻松的工作,因为楼宇都不需要花上很大的力气就能拆掉。又有调查员看见拆卸工人用钢条敲打一个房间的地面,一块混凝土立刻脱落,跌进下一层的房间内,地面上留了一个很大的洞。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屋所采用的水泥强度,每平方英寸最少要能承受三千磅的重量,以现在的量度单位计算,相当于不少于20.7MPa,层数愈低对水泥强度要求就愈高。1985年底,房屋署完成勘测的570多幢公屋,水泥强度全部低于15MPa,其中一幢低得只有5.9MPa。
    小公司,大合约
    兴建房屋是一种专门行业,廉政公署人员在调查时幸得一些专业人士拔刀相助,他们提供的专业意见使调查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其中房屋署一位高级官员无惧同事的排挤,在整个调查工作中与廉署紧密合作,更是难能可贵。
    在建筑过程中,建造商要按工地中使用混凝土数量的比例,去测试混凝土的强度,测试时建造商需要在预制的铸模内倒满混凝土,待混凝土凝固后浸在水里28日,再运往实验室测试,看看需要用多大的力量才能把它压碎,这个使混凝土碎裂的力度就是混凝土的强度。
    要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就必须保障整个测试强度的验收过程,包括抽取混凝土样本、运送样本、压碎测试及文件记录等全部步骤均按指定程序执行。
    调查人员惊奇地发现,在1969年,一家营运资本只有二十多万元的公司,竟然能成功获得价值逾三千六百万元的政府建筑工程合约!不但如此,这家在1960年还仅仅在政府承建商名单上居于榜末的公司,在短短六年间已能跻身榜首,这间公司正是26座问题公屋的承建商之一。另有一家小本经营的承建商亦在同一时间崛起,虽然公司只有几名职员,但已能获得房屋当局批出的50万元建筑合约。在兴建公屋高峰期间更获工务当局批出的11份建筑合约,该公司规模迅速剧增至十多人。
    小规模的承建商能迅速冒出,与当年的建屋政策有关。当时的政策是建造工程要“快而廉”,兴建大量徙置区和廉租屋,以安置寮屋居民。在此前提下,建屋的品质控制并不如建造其他楼宇那样严格。承建商为了能以低价取得建筑合约,并在同时做到有利可图,只能在建筑材料上做手脚,以偷工减料赚取利润。
    负责部分26座公屋建筑工程的某家承建商,便是以极低价中标。它夺取其中一份合约的标价,与其他标价最接近公司的出价相比,竟低逾100万元。这种超级廉价虽然当时亦被负责审批建筑合约的有关官员质疑,但承建商最终还是顺利过关。不过,承建商在建筑过程中,曾因当时建筑成本在一年内剧增三成至五成,从而要求政府提高合约价格。
    “包上包”
    更要命的还不止这些。
    除了低标价外,当时的承建商亦会采取“包上包”的做法,在取得公共房屋建筑合约后,便将全部工程分包,所有建筑工序,包括混合混凝土的工作,均由分包商包办。分包商在建筑工程中严重偷工减料,但由于当时工地的监管工作几近于零,承建商可顺利瞒天过海。
    偷工减料之余,承建商更可在提供、运送混凝土样本到政府化验室受检的环节上瞒天过海,将符合规格但并非用于工地的混凝土样本提交化验所。承建商能够顺利通过测试,全因为储存和运送混凝土样本的过程中根本没有恰当的监管,最终可浑水摸鱼。
    除了混凝土样本测试的监管不足外,政府人员在工地的监督工作也很消极。应该到工地监督的人员,常常声称因工作量繁重,要留在办公室处理文件,而将监工工作请工地工程监督代劳,而工地工程监督又推说除了要做好本职工作,常常要处理大量文书工作,要耗费很多时间往返工务当局总部和各工地收集和派送文件,所以未能逐一监督工程。这些借口成为问题公屋的根源。
    不法商人正是看准了部分人士贪婪的弱点,以贿款隐瞒了一宗又一宗的豆腐渣公屋工程。
    可是,东窗事发已是十多年后的事,要成功破案谈何容易。廉署最终说服两名涉案人士成为污点证人,将涉案承建商绳之以法,清算了26座公屋问题。
    豆腐渣公屋建成多年,一直不为外人知,直至1982年1月9日,廉署接获可靠线报,指称于1971年建成的葵芳邨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结构出现严重问题,怀疑负责监督建筑工程的政府官员贪污,问题才开始浮出水面。由于涉案工程是在1977年有关贪污调查的特赦令生效前完成的,廉署要取得港督同意才能全力展开调查。1984年1月,廉署取得港督的豁免,可以不受特赦令限制,开始全面调查葵芳邨问题公屋,翻查旧档案,追踪并搜查有关承建商的账簿和记录。由于事件中牵涉的人物部分已去世或移民外地,廉署调查员需要远赴海外取证。
    调查工作暴露了建造工程出现的严重违规情况,例如偷工减料、建筑混凝土成分严重低于标准等。工务局要求水泥对沙石1∶5至1∶7的比例,但问题公屋使用的水泥只达1∶8.3,甚至低到1∶19.2,完全罔顾楼宇安全。又如监督工程的公务员严重失职,政府的监督系统和程序有严重的漏洞等等。然而在廉署的调查人员面前,参与建筑工程的公务员和承建商、分包商采取极不合作态度,坚称不知事件涉及贪污,历时一年半的调查工作终因未能取得足够证据而不得不告一段落,调查结果则知会地政工务司和房屋司以便跟进。
    26座公屋问题严重!
    由于偷工减料情况严重,房屋署密切跟进廉政公署对葵芳邨的调查工作,对900座楼龄逾5年的同类型公屋展开结构调查,结果有26座公屋被发现结构上存在极严重的问题,因此港督于1986年1月再度授权廉署免受特赦令的限制,全面彻查26座公屋事件。
    由于事态严重,廉署接手调查案件后,马上成立了一个9人专责调查小组,部署调查策略,获委重任的调查小组全力以赴。有了此前葵芳邨调查的经验,小组成员面对范围牵涉更广的26座公屋问题,更感调查工作困难重重。
    对调查小组而言,工作难度不在于案情复杂,而在于26座公屋均建于1964年至1973年间,距离展开调查的时间最短也有13年之久,涉及的人事已历几番更替。据初步资料显示,26座问题公屋共有9个总承建商,其中6个于1986年已结束营业。到什么地方追寻这些与案件有关的人?有关的文件是否仍存在?如果追寻到有关人物,他们能记得多少当年的事情?到哪里去寻找人证?这一大堆问题都如烫手山芋般摆在廉署调查人员面前。
    “当时知道有机会参加调查26座公屋案,感到非常兴奋,案件当时很受社会关注,而受影响的人也很多,自知压力很大,挑战性极高。”范势楚回忆说。他是当时的高级调查主任,是9人小组的成员之一。范势楚表示,当时他还年轻,很有兴趣调查这案件,但另一方面,又害怕白费工夫,因为案件年代久远,要成功侦破它十分困难。
    另一位9人小组成员,前总调查员史允善形容案件犹如一个死症(A dead thing),如何“起死回生”,廉署同事初时均不乐观。
    工地上的交易
    尽管案件难度极高,9人小组并未因此气馁,对任何一条有助于破案的线索都绝不放过。
    小组的首要工作便是寻找曾参与建造26座公屋的机构与人员,包括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职员及监督工程的政府人员。翻阅档案、寻找记录成为当务之急。小组成员一口气从各部门借来了530个档案及合约,当中不乏“尸骸”累累的陈年记录。在这些档案中,提及的公司和人物多达915个。期间两名调查员于五星期内翻阅了503个人事及薪俸档案。小组还查阅了逾千个人口记录。据小组成员表示,他们当时连一个签名都不放过,因为每个签名都可能会提供一点线索。
    取得基本资料后,调查人员全速展开搜查行动,约见有关人士。为搜集罪证,小组成员先后两次越洋与有关人士会面,足迹遍及美国、加拿大、英国、塞浦路斯、西班牙、新西兰及澳大利亚。然而贪污是授受皆错的罪行,再加上当时贪污成风,调查员即便能从茫茫人海中找到涉嫌的人物及证人,他们都倾向保持缄默。
    虽然不少涉案人士在调查期间均坚称没有行贿或受贿,不过也有人在调查人员所提出的证据及事实面前承认收受金钱利益。一名涉案政府工程监督透露,自己虽然不知付款人是谁,但每次得款前都会有一个工地工人通知他钱放在哪一个工地的哪一处地方,他承认所得款项等同于他的月薪,就是当时的俗语所形容的“公开一份(收入),秘密一份(收入)。”
    在另一些涉案人士的证供中,也指出在一些工地,每一个管理员都会每月定期收到相当于他们月薪的报酬。这类报酬有时每次是200至300元,也有指控称出现过数额高至2万元的交易。然而绝大部分曾收钱的人士均否认他们因这些利益而在工作上对承建商、分包商予以方便,他们坚称自己在工作上仍然是秉公办理。
    虽然当年私下授受金钱在工地司空见惯,但也有政府人员坚决抵制这种不正当利益。一名政府官员在协助调查时透露,涉案承建商在一次他巡查工地时,刻意在巡查后载他一程,且在途中塞了一个放了现金的信封给他。这位官员坚决拒绝收受这种利益。另一位高级官员也说,在他来港履新不久,即有承建商试图送钱给他,结果被他痛骂一顿,之后在他女儿出生时,他又收到很多礼物,但他将其一一退回。(摘自《零容忍: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肃贪记录》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