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纪委探索建立查审双方“三级沟通”机制
东台市纪委探索建立查审双方“三级沟通”机制
近年来,东台市纪委建立案件检查人与案件审理人之间、检查部门与审理部门之间、分管检查与分管审理的领导之间的三级沟通机制,探索查审双方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有效途径,以增强工作合力,提高案件质量。一是承办人预审沟通。审理人员在对初核案件进行立案前预审时,与案件主办人就被调查对象主体身份是否符合管辖权限、违纪事实是否存在、关键证据是否到位、是否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等问题进行沟通,达成能否提请立案的初步意见,避免错立、漏立案件。二是承办部门审议沟通。案件审理部门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量纪存在偏差等方面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与检查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力求达成在规定时间内查清事实、完善证据的共识,确保所办案件无疑问、无疑点。三是分管领导会商沟通。对查审部门之间沟通后,仍存在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由双方分管领导进行沟通,统一意见。必要时召开查审双方案件承办人、室主任共同参加的案件协调会,查审双方各自列举证据,陈述理由,展开辩论,案件主审人将双方争辩的焦点、理由及讨论情况写入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确保执纪无偏差、无后患。去年下半年以来,该市自办的29件党政纪案件均经过查审双方三级沟通,及时提出并解决问题48个,所办案件无一件申诉件。(东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