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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须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力度

反腐倡廉须加大商业贿赂治理力度 
 任小军 安晓霖 孙景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实生活中反腐败斗争和商业贿赂的治理紧密相关。为提高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有必要重新认识商业贿赂的特点,以便于采取治标又治本的治理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须把握其特点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主要特点:
  一是隐蔽性强,表现形式多样。商业贿赂是一种人所共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追究,贿赂过程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行贿方通常都不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
  二是发案部门集中,行业特点明显。从当前已查处的案件看,商业贿赂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领域及金融等行业。现在政府采购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三是窝案串案突出,犯罪人员复杂。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群体性趋势,行贿人向多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以多种表现形式滋生蔓延,增加了打击和处理商业贿赂的难度。
  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被不法人员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
  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要动机。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更多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甚至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从而获取更多利润。
  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目前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有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
  打击不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催化剂”。司法实践中,我们在思想上存在重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再者,在查办案件当中,把行贿人仅看做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各自的目的有恃无恐地实施行贿犯罪。
  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在市场经济中引发了不公平竞争,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只有从根本上铲除商业贿赂存在的土壤,我们才能够还市场经济一个更公平更透明的竞争环境。目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初步确定为9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以努力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商业贿赂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须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
  1.建立协作机制,凝聚治贿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全力。三是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斗争。
  2.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治贿之章。尽快出台《反商业贿赂法》,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各环节:一要明确商业贿赂的主体和客体,对不同行业、领域内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统一的判定依据,让办案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二要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和财务制度,对当前普遍存在“吃回扣”不良风气的领域和行业,重点出台行业规范。三要修改和完善现有刑法规定,以刑法修正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增设罚金刑,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使用范围。
  3.强化监督制约,铲除生贿土壤。在内部,一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二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监督。
  4.做好宣传教育,筑牢拒贿堤坝。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要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经营者进行商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违法乱纪为耻,养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社会经营观。
  5.加大惩处力度,保持查贿高压。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作为办案工作重点,既要打击受贿犯罪,还要注意打击行贿犯罪。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加大商业贿赂犯罪的经济成本,同时规定对接受商业贿赂的组织和人员给予一定的财产处罚。还可以考虑从经济处罚数额中拿出一部分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作者单位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