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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报告:绝大多数成员国被认为反腐不力

     核心阅读:欧盟委员会于今年2月首次就28个成员国的腐败状况发表反腐败调查报告。报告称,腐败每年给所有成员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00亿欧元。报告认为,腐败问题仍旧是欧盟面临的一大挑战,其中公共采购、城市建设与规划、医疗卫生、税收管理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业。报告对成员国的腐败状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指出了腐败风险较高的几个领域及腐败成因,并就减少腐败提出几点建议。

 

  欧盟成员国腐败总体状况

  腐败在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被认为是普遍现象。

  民调显示,76%的受访民众认为腐败现象普遍存在,但实际行贿经历或日常生活受腐败影响的指数都比较低,分别是4%和26%。希腊是腐败普遍现象指数最高的国家,立陶宛的个人实际行贿经历指数最高,罗马尼亚名列第二。丹麦、芬兰、卢森堡和瑞典等国腐败现象指数均较低,而且这几国个人实际行贿经历指数不到1%。

  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被认为反腐败工作不力。

  绝大多数国家的受访者认为本国反腐败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遏制腐败。欧盟各国受访者对本国反腐败力度表示肯定的比例平均仅为23%。除丹麦、芬兰和比利时(分别为54%、47%、40%)外,在其他国家这一比例都在40%以下。

  平均只有26%的受访者认为,对腐败案件的查处起到了遏制腐败的作用。这一比例较高的是芬兰(50%),其他均不足50%,保加利亚和西班牙仅为9%和10%。另外,平均73%的受访者认为本国对高层腐败案件查处不力。

  欧盟过半数(56%)的受访者认为,在过去3年本国的腐败现象进一步加重。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包括:西班牙(77%)、斯洛文尼亚(76%)、捷克(76%)、意大利(74%)、葡萄牙(72%)和罗马尼亚(65%)。

  腐败风险较高的领域

  公共机构。绝大多数国家的受访者普遍认为中央和地方公共机构存在腐败:平均80%的人认为中央一级公共机构存在腐败,平均77%的人认为地方公共机构存在腐败。民调同时显示,平均70%的受访者认为欧盟机构存在腐败。73%的受访者认为行贿和利用关系往往是获得公共服务最有效的方式。

  国有企业。报告认为,一些成员国对国有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腐败预防机制和防止利益冲突机制,这些企业存在腐败、裙带关系、资金去向和公共采购透明度不高、非法洗钱等问题,腐败风险较高。

  政党。欧盟平均有59%的受访者认为本国政党腐败,平均56%的受访者认为本国政客腐败。其中,法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的政党和政客腐败较为突出。

  公共采购领域。鉴于公共采购在各国都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之一,报告就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进行了专门论述。报告称,公共采购是欧盟各成员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成分,各国政府和公共实体每年用于物资、工程或服务方面的采购约占欧盟GDP的1/5。欧盟2008年发布的一份关于公共采购与腐败关系的报告显示,腐败成本占公共采购总额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有时甚至达到一半。其中,工程建设、能源、交通、国防和医疗领域的公共采购腐败现象最严重。

  欧盟50%以上的受访公司认为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是普遍现象,其中,56%认为中央政府的公共采购腐败是普遍现象,60%认为地方政府的公共采购腐败是普遍现象。

  在过去3年,参与公共采购招投标的受访公司中有32%曾因腐败影响丢掉合同。保加利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捷克这四个国家的公共采购领域腐败现象最为突出。

  公共采购腐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为内定公司特制招投标条件、招投标和采购官员存在利益冲突、随意取消竞标人资格、随意适用特殊招标程序、投标公司串通投标、选标和评标标准不公平、收受回扣等。

  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

  报告认为,欧盟国家的腐败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

  官商关系密切。绝大部分国家的受访者认为,腐败是国家的商业文化,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官商关系密切,其结果影响了商业竞争。81%的受访者认为,商业和政治关系密切导致腐败;56%的受访者认为在本国拥有政治关系是商业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28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的大多数受访者持此观点;69%的受访者认为裙带关系和腐败影响了商业竞争。

  缺乏综合性的腐败预防机制。一些欧盟成员国长期以来没有制定综合性的腐败预防机制来解决腐败这一系统性顽疾。例如,在官员财产公示方面,一些成员国的官员财产公示监督机构执法权限有限,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规则执行不到位,导致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很多成员国虽然制定了关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法规,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但这些机构执法权限不够,利益冲突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对违反利益冲突的处罚力度缺乏强制性,在决策制定、公共资金分配和公共采购等方面普遍存在利益冲突现象。

  对政治人物和政党监督与问责不足。许多欧盟国家制定的政治人物廉洁行为规范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明确的惩罚条款,导致对政治人物的腐败、挪用公款和违纪行为缺乏有效问责。对政党资金进行监督并惩罚政党非法筹款行为也未成为欧盟国家的惯常做法。欧盟平均67%的受访者认为本国政党资金管理不透明,监管不力。近年来,发生在一些欧盟国家的腐败大案都涉及了政客为政党非法筹款的问题,贿选或对选民施加各种不正当影响在许多成员国也成为普遍现象。政党的募资行为往往同企业获得公共采购合同存在利益交换,是滋生公共采购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反腐败执法机构执法能力不足。报告称,成员国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普遍存在独立性不强、人事制度不透明、机构间协调配合程度低、对反腐败机构及人员监督不够等问题,导致反腐败执法机构办案效率低,执法能力有限,不愿去查办复杂或敏感的腐败案件。

  报告认为,虽然欧盟成员国近年来一直在采取措施预防和惩治腐败,但效果参差不齐,并不令人满意:反腐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系统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腐败执法机构执法能力不足,领导人铲除腐败的政治意愿不强。报告最后建议,为减少腐败风险,成员国应做好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建立有效的腐败举报人保护机制、规范政治游说行为和加强廉洁教育等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