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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关键在“主”与“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其中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尤为重要,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关键在“主”与“责”。

    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这是理论上非常明确,但实践中多有模糊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党章规定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主要任务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本身就是党委的责任,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存在“只挂帅不出征”或者当“甩手掌柜”等现象。表现之一:对主体责任重视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政治国,聚神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许多党政领导干部言必谈经济,行必为经济,无论召集会议,还是下基层调研,看的听的问的说的都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极少询问关注反腐倡廉工作,有的甚至要求反腐败工作为经济建设“让路”,主要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基本上是年初在纪委全会上讲个话签个责任状,平时对重大作风和案件问题提提醒把把关,年终迎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作个汇报表个决心,对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很少过问,更谈不上经常讲反复抓,主体责任淡化于中心工作。表现之二:把主体工作推给纪委。纪委是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角色定位是“助手”,不应该承担主体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凡是与反腐倡廉相关的事情,党委都喜欢交给纪委全权代办,从某种意义上讲,党委由“主角”变成“导演”,纪委由“配角”变成“主角”,纪委在前面干,党委在后面看。有的领导甚至认为,纪委把工作做好了,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就落实了。主体错位的结果是,党委该抓的事情没有用力抓,该由其他条线承办或多部门协办的事情难以到位,纪委想抓好的事情抓不好,因为党委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有纪委无法替代的影响力和作用力,纪委挑党委的担子是力不从心,不是不想挑,实在挑不动。表现之三:责任主体自我放松。相对来说,党风廉政建设“软件多”,常常让人感到日计有余而岁计不足,难以数出太多政绩,不如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容易“显山露水”,特别是各级各地考察班子和选拨干部主要看GDP等经济指标,上升幅度越大,政绩越突出,党政干部得到认可和重用的机会越多,出现“谋发展抓业务易出成效有奔头、抓作风反腐败默默无闻没盼头”的社会认同,再加上相应的责任和激励机制跟不上,党委就会有意无意地弱化主体责任,要想虚功实做是勉为其难,弱化主体责任在所难免。表现之四:让纪检职能宽泛化。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就应该积极支持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在实际工作中,纪委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支持,很多时候看党委“脸色”行事,凡是党委满意的就做,党委不满意的就不做,党委叫干什么就干什么,更多精力不是用来监督执纪问责,而是牵头优化发展环境等工作,这样无论是党委的主体责任,还是纪委的监督责任都模糊了焦点、失去了准星。党委发挥主体作用,就是要为纪委工作把好舵定好向,从政治上、经济上、队伍上、作风上保证纪委聚焦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这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关键和要害。

    如何保证党委责无旁贷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责”字做文章。责任意味着担当,意味着压力,意味着落实。在明确“谁是主体”的同时,应该细化强化“主体的责任”,这方面的问题更值得关注和解决。表现之一:“责任”不够具体明确。多年来,党委和纪委共同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实践层面没有划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尽管目标是一致的,但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很模糊,导致工作中出现观望等待或者推诿扯皮现象,遇到好处都有一份,遇到责任各担一半,直接影响了抓工作落实的力度和效果。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说,党委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也不具体,集体和个人应该做什么事有什么要求也不明确,事不明责不清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雷声大雨点小,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表现之二:“责任”定位存在偏差。按理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实际工作中存在重领导责任轻落实责任问题,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应该承担的工作,如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中长期规划、完善党政干部选拨任用机制、抓好作风建设、协调查办重大案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权力制约和巡视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也都推给纪委主抓,党委很少主动抓、亲自抓、跟踪抓,如果出了问题,有时还把责任推给纪委,纪委只能照单全收。表现之三:落实“责任”重结果轻过程。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应该是一项常态化工作,由于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或者有“党委抓全面不抓具体”的想法,经常出现紧一阵松一阵现象,甚至“讲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平时轻视思想教育、作风建设、队伍管理、惩防体系建设、督查巡视等主体工作,或者抓而不紧,对存在问题睁一眼闭一眼,直到问题暴露时才重拳出击,从严整治,导致很多问题治标不治本,反反复复出现。党委只有把“责任”具体化常态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经常性抓好推进落实,这样才能担负起党委的主体责任。表现之四:从严问“责”不够严格。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某个地方或单位出现严重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往往就事论事剖析原因追查责任,想方设法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小,对当事人的责任能够从严追究,但对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往往是一带而过,有时为了护短遮丑,只搞内部处理和口头通报,更谈不上责任倒逼和“一案双查”,这样问责乏力,必然导致工作无力,这也是长期困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症结所在。事实证明,只有像经济工作那样严格考核、奖惩分明,才能保证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

    对于各级党委来说,“主”与“责”反映了主体责任的两个方面,有“责”无“主”没人负责,有“主”无“责”无法落实,二者不可偏废,必须统而兼之。强调“主”与“责”,必须重视制度保障。应该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写进党章,作为党的意志和党内准则纳入党建之中;应该制定出台有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法规细则,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构建分工协作、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责任体系;应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强调“主”与“责”,必须强化考核奖惩。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强化监督检查,绷紧的弦不能松,要适时听取主体责任情况汇报,适时组织巡查巡视工作,适时开展访谈点评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票否决”和“一把手”述责报告制度,将落实主体责任纳入党委任期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之中,尤其要通过“一案双查”倒逼“一岗双责”,不断增强各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软指标”变成“硬任务”。强调“主”与“责”,必须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既要有全国统一的硬性规定,又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能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搞“一刀切”。党政机关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县以上党政机关不同于农村基层单位,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存在很大差异,落实主体责任的途径和方法不可能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抓落实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特点,研究规律,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地找准工作的起点和落点,确保有的放矢地落实主体责任。强调“主”与“责”,必须善始善终抓落实。对于党委班子来说,不论发展任务多重,业务工作多忙,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管日常事务多忙多累,都不能忘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和党内职务。各级党委只有坚守“治国必先治党”的责任理念,一年接着一年抓,一任接着一任干,这样才能保证主体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