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十条考核PM2.5一项定生死 PM2.5年均浓度指标完成情况一项占分60
史上最严的考核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今天发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 PM2.5年均浓度下降达标就可得到60分,这也就意味这一地区“大气十条”考核合格;相反如果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将以0分计,这也就意味着这一地区“大气十条”考核未过关。显然,对于PM2.5完成情况的考核是整个考核中最重的一项。可谓是一项考核定生死。
实施细则表示,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
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将考核PM2.5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大气十条”要求,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
实施细则表示,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但是,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须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如果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就可得到60分;纳入考核地区的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将以0分计。
城市道路是否优先保证步行纳入考核
实施细则明确,2013年,北京市淘汰30%的黄标车; 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
在对黄标车淘汰做出强制淘汰规定的同时,实施细则要求,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实施细则说,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
同时,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实施细则表示,对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情况考核也是一项硬性考核,如果达不到实施细则要求将被扣减2分。
新建建筑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细则要求,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同时,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此外,实施细则还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实施细则为这两项要求也配制相应的分值,如果达不到要求将被扣分。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须公开
实施细则要求,考核地区要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同时,还要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如果环境信息公开不合格将被扣减4分。
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情况纳入考核
实施细则说,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情况也是考核的内容。
考核指标包括“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
实施细则要求,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同时还要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也有相应的分值配置,完成的可得分,完不成将不得分。
根据《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细则表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将按6分进行考核。
环保部今天透露,实施细则由环保部与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将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