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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勇于担当“三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作为乡镇基层党委必须深刻领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坚守责任担当,做落实主体责任的践行者、引领者、推动者、示范者。

    一、勇于担当“第一推动者”的主体责任

  担组织领导之责。要不断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各司其责、分解落实,各负其责、分担奖惩,纪委专责、切实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形成科学定责、具体明责、严格考责的落实链条。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担教育管理之责。要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实现路径的宣传教育,采取以案说纪、知识测试等方式,加大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引导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知责、明责、担责。担检查考核之责。要在实、准、效上下功夫,不断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担责任追究之责。要把实施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处理力度。

    二、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直接责任、首要责任。要强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责任意识,切实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要在其位谋其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该抓的要抓、该管的要管,碰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遇见矛盾第一时间化解,不当“老好人”,不做“太平官”,不仅要自律,而且要律他;不仅不贪污受贿,也不能失职渎职。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下级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扯扯袖子”,甚至“大喝一声”,敢当“包公”。

    三、勇于担当“第一践行者”的工作责任

    突出选好用好干部。基层党委要严格按照好干部“五条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基层党委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以实际工作成效取信于民。积极支持执纪执法工作。基层党委要加强对执纪执法工作的领导,为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撑腰壮胆,尤其是要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敢于亮丑、敢于亮剑,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切实加强源头治腐。基层党委要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敢于担当,更多地承担领导责任,把预防腐败的要求体现和落实到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中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堵塞制度漏洞,强化制度执行和责任追究,防止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要当清醒人,决不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收敛钱财的资本和工具。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上行动更快一步、标准更高一等、要求更严一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