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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建政府收费项目目录:未进目录可拒付


  近日,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等,财政部和发改委两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编制政府收费项目目录,尤其要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并在各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常态化的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通知还明确指出,中央和各省级政府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开工作;省级政府要对省内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收费项目目录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随着经济增速的下行,各地税收收入增速有所下滑,近几年来,包括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在内的非税收入,因为管理相对松散,征收潜力较大,成为支撑地方财政收入增速的一个重要部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不少企业表示,各地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对于小微企业更甚。
  通知的详细内容如下:
  1.所有收费项目要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该目录包括各项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内容。
  2.编制独立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该清单作为上述收费项目目录的附录,一并向社会公开,为使企业更加清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
  3.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批准设立的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地方收费项目目录中,应包括由中央批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
  4.进行常态化的公开。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执行中收费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执收单位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项目政策调整后,由负责目录管理的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相关内容。
  5.严格执行公开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开工作。凡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拟公开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未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