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一审判死缓 受贿1.24亿
图为被告席上的张新。
人民网北京9月16日电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9月16日,杭州中院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新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人期间,在丁桥兰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合计8900余万元,并给政府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张新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现金、轿车、房产、土地开发权及低价购房等形式,先后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4亿余元,并为请托人在项目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新在任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期间,伙同被告人董一麟采用骗购市政府用于拆迁安置的商铺归个人所有的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合计人民币105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新利用职务便利,单独侵吞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公款人民币30710元。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制度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且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因此,相关死缓判决(尤其对贪官的死缓判决)常常会引发争议。
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据此,“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便成为死缓的适用条件。
但是,上述条件并未明确界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并没有一个明晰的区分适用标准。这导致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具体裁量和斟酌认定上见仁见智,随意性和随机性过大。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执行可能就是主观衡量的一念之间,对于罪犯而言,却是生死两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