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裸官”多为廉士 盘点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一代清官陈瑸
央视网综合在古代,“裸官”是一个好词儿,是指不带亲人家属去异地做官,免受利益关系牵绊,端的是两袖清风,所以“裸官”多廉士。
与海南的海瑞、丘浚齐名的清代官员陈瑸,号称“岭南三大清官”之一,就是一个典型的“裸官”。陈瑸在外面做官20余载,都是“裸体做官”,独身在外,没有携带过家眷。儿子想去探望他,竟苦于路途遥远,缺少路费盘缠,难以成行,一次都没能去看望父亲。陈瑸也没有延请幕僚,只有一两个仆从,经常以瓜果蔬菜为食,没有吃肉。
这简直不是做官,而是做和尚的节奏,难怪康熙皇帝说他是“苦行老僧”。做官做得不顾家眷,做得清汤寡水,做得无欲无求,是没有几人可以的。
陈瑸想做清官,差不多只能做“裸官”:清代官员的俸禄是比较低的,七品县官每年的俸禄是45两银子,平均每月3.75两银子,按照陈瑸当时的物价,一个人一个月的伙食费要一两银子,陈瑸任古田知县时,如果不贪墨,以其俸禄可以养三个半人,如果把老婆孩子、丫环老妈子都带在身边,基本上养不起。如果不想做“裸官”,多多少少要搞点“外快”才行。在薄俸制度下,做清官需要断绝很多欲望,不光是要断绝对金钱的欲望,还要断绝对亲情的欲望,非特殊材料不能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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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令规制职官家人
在以“情”为主,强调群体主义本位的中国文化中,很多腐败现象表现在人情关系中,就此形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关系主义”,或曰“关系支配性”。这种人情、关系,又突出地表现在家庭关系中。正因为如此,看似“温情脉脉”的家庭亲情关系,是造成以权谋私、权力滥用的一大诱因。
在中国历代廉政法制中,唐代可谓是集大成者。唐代律令对于可能蕴含于家庭“亲情”中的腐败风险,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大唐六典》明确规定:诸外任官人,不得将亲属宾客往任所,及请占田宅,营造碾石岂,与百姓争利。所谓外任官人,主要是相对于在唐都长安任职的“京官”而言的。这一规定明确禁止外任官人携带家属宾客至任所。其理由是,官员如果将家属等携来,势必申请占田宅,在占田中如有水渠,又需要营造碾石岂,就会将水利资源私自占有,从而与地方百姓争利。在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时代,这样的理由自然不难理解。《旧唐书·李元纮传》就记载类似的实例:“诸王公权要之家,皆缘渠立,以害水田。” 唐代法律禁止官员与民争利,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在古代中国士农工商明确的职业分工之下,官员享受了职业的尊荣与有保障的生活待遇,不应该再过度追求利益,所谓“工商之家不得预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官员家人利用其权势,必然更容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进而与“不得夺下人之利”的约束相悖。
此外,更应该看到的是,家属随同赴任,必然会给有所企图者造成更多利用亲情关系的机会,从而大大增加官员腐败的风险,故不能不严格禁止。
唐代不仅禁止外任官员携带家属赴任所,对负有监临之责的官员家人还有额外的规定:在唐代官制中,“临统案验为监临”,所谓监临官,就是负有监察临视责任的官吏,具体包括了州、县、镇、戍折卫府等判官以上的职官。唐律的“职制”中明确规定:诸监临之官家人,于所部有受乞、借贷、役使、买卖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也就是说,负有监临职责的官员家人,如果对其临统部内之人,有受财、乞物、借贷、役使、买卖有剩利等情形的,都要依照“监临之官家人乞借”定罪处罚。监临官员本人,如果对此知情的,要处以同等刑罚;如果确实不知情,也不能完全免其罪责,而要比照监临之官家人罪减五等处罚。
相对于禁止外任官携带家属赴任,对监临之官家人违法获利的严厉规制,其立法用意就更为明显了。监临之官“临统案验”,对于所属部下具有很大的权力,部下前途命运多系于主司,这其中,官员家人,尤其是妻妾的“枕边风”,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除了直接行贿主司外,通过各种方式,“交好”监临之官家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因是之故,要保持掌握有重要职权的监临官职务的廉洁性,就需要优先确保其家人不能、不敢以各种方式违法获利。只有堵住了通往职官家人的违法获利之途,官员自身的廉洁才能得以实现。
唐代为了从家人方面规制职官的贪贿行为,还专门立法禁止“监临娶监临女”,诸监临之官,如果娶所监临女为妾者,要处以“杖一百”的处罚。如果监临之官为亲属娶所监临女,同样“杖一百”。唐律对这里的“亲属”作出解释,包括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若是监临之官为娶的,亲属不坐罪;如果是亲属与监临官共同强娶,或恐吓为娶者,则以监临官为首,亲属为从科罪。如果是“在官非监临者”有类似行为,减一等处罚。这些规定还是针对一般情形,如果有事之人,有所行求,如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则需以奸论加二等治罪。为亲属娶监临女的,也比照自娶定罪处罚。
唐代律令法制之所以对官员家人的各种不当行为作出严格规制,其最终目的当然是保障官员职务的廉洁性,进而实现国家政务的高效有序。这些涉及官员家人的法律规范虽然零散,却透露出唐朝立法者对中国家族主义下的人情事理的深刻体察,以及依法进行规制的娴熟运用。禁止外任官携带家人与民争利的规定,更是凸显了作为“士”的职官群体的自律、自省,值得后世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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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限购令”:明清两代禁官员在为官地买房
房产“限购令”,乍一听似乎是诞生不久的“时髦词汇”,但实际上,从汉朝到明清的官民,对这个概念,都是“耳熟能详”。
邻居、亲戚的“优先权”
先说西汉的限购政策。大约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当政时,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中间隔了一家都不行,非紧邻居民间进行的不动产交易是不被允许的。
要问当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原因:
首先,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为了维持这个状态,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却身无立锥之地。所以当时的政府一方面限制房产出售:国家分配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是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则限制购买:想买房可以,但得问问你家邻居是不是刚好要卖。这一买一卖的限制,使得西汉初年的住房交易非常少见。
另一个原因是,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为了方便政府管理和邻居“举发”,就必须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购买紧邻的房子,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到了唐朝,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出台了,用8个字来总结,叫“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什么意思呢?就是买地皮也好,买房子也好,不光要经过原业主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原业主邻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则,不管你付给原业主多少钱,签订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
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你亲戚和邻居是不是同意。
五代十国的规定是:“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载后周广顺二年律令)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这比五代十国时还细,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与元朝相同。事实上,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
买卖房,只要买主卖主都乐意就足够了,为何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这里有他们什么事啊!其实原因无非两条:
一是为了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古代中国从来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属于私人的物权,一切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种层面都是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的,尤其祖辈遗留的房屋,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可能会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规模的同族争斗,即使是出于维护基层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须要求“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第二个理由则跟西汉时一样,是为了便于亲邻检举,帮助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
从元朝开始,又出现了一种新的限购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严格地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呢?还是两条原因:
第一、蒙古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各级官员,作为他们的办公楼或者家属院。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第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任职江南的元朝蒙古官员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房子就成他的了。他们这样做,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裤子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朱元璋的反腐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中国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反腐,是古今中外都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强调反腐,“老虎、苍蝇一起打”,大贪小贪均不放过。古籍上记载的三大特例,堪称古代反腐的“非常”之举。
反腐从官员选拔开始
五代十国时期南汉皇帝刘鋹选官“阉然后用”
贪赃枉法,受贿藏污的腐败行为,是一种官场寄生现象。可以说,从官场诞生那天起,就出现了。西周穆王时编修的刑法《吕刑》中便指出,要防止五种执法受贿行为,即所谓“五过之疵”,可见上古三代时官场腐败已成社会问题。
针对官员腐败问题,历代都曾采取不少措施和手段,从用人角度来看,首先是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了一套官场“准入”制度,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注重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古人称之为“吏治”。
什么样才是算好官?古人的标准之一是有“德”,且以德为本。“清”,即廉洁,是官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廉洁的官员被古代史家称为“循吏”。为了选到循吏这样高素质的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一种“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到两汉时,举贤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察举”也有严格的法规,先秦时的秦国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
此后,曹魏时期出现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高层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特别是科举制度,最为成熟,一直沿用至晚清。
在这些常规选拔制度之外,不少朝代还结合朝情,推出一些“本朝特色”官员选拔手段。如在公元十世纪的五代十国时期,便出现了一种另类绝招 “阉割”。
此手段真可谓天下奇闻。实施这种另类选官制度是南汉,地域在岭南今广东、广西一带。《新五代史·南汉世家》记载,当时的南汉皇帝叫刘鋹(后主),相当荒淫,政事全权委托当时的龚澄枢、陈延寿一班人处理。龚澄枢等人便根据刘鋹的意思,规定拟用官员均须阉割,此即史书中“至其群臣有欲用者,皆阉然后用”记载。
如此选拔官员的理论依据何在?刘鋹有这样一番解释:“自有家室,顾子孙,不能尽忠,惟宦者亲近可任。”没了生殖器的官员就不为子孙着想,不贪,忠心?显然是否定的。历史上宦官腐败一直是官场重灾区,从秦二世时的宦官赵高,到明武宗时的掌印太监刘瑾,都以敛财弄权,祸害朝政出名。
据明王鏊《震泽长语·杂论》所记,刘瑾出事后,从其家里抄出:“金共一千二百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共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其他大量财宝还未计算在内。所以,史书上称刘鋹“尤愚”。
但让官员“净身”后上岗,也不能说对反腐没一点用处,起码在防止官员生活腐化、乱搞两性关系方面,还是有作用的。
汉武帝刘彻设立“刺史”提倡“打小报告”
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事实是,不论古代选拔官员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官场腐败仍层出不穷。于是古人在注重选拔高素质官员的同时,也想到预防腐败这一招,各朝都成立相当于今反贪局或监察部这样的中央监察机构。
秦朝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建立完备监察机构的朝代,此机构名叫“御史台”,一把手叫“御史大夫”。御史大史是副丞相级别,其下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地方郡县也都配备了相应的监察官员。
汉代时,御史大夫被提升到丞相同一行政级别。刘恒(汉文帝)当皇帝时,鉴于当时御史监察不力的情况,临时调派身边可信人员到下面核查,此行为称为“刺”。刘恒孙子刘彻(汉武帝)当皇帝后,觉得这做法好,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正式设立“刺史”,成为中国古代反贪史一种新型的“反腐办”。
在常规监察机构反腐外,古代还有非常手段。其中最有效的一招,是动员民间参与反腐,在“举贤”的同时,鼓励民间积极“举报”。其具体操作办法是,鼓励越级上访。刘彻在位时曾专门下诏,保障吏民的言论自由,即建立所谓“言事变”制度,鼓励基层官员、民间人士越级上书、诣阙言事。这种在非正规渠道外反映情况的行为,叫“言事变”,其实就是俗话所说的“打小报告”。
南北朝时的北魏也提倡“打小报告”。《北史·魏本纪第一》记载,拓跋嗣(魏明元帝)当皇帝时,于神瑞元年(公元414年)专门下诏,鼓励民众举告贪官:“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
“打小报告”这种上书行为,又叫“上奏折”。到了北宋,如此“上奏言事”备受重视,范仲淹、包拯、王安石、朱熹,都曾给皇帝写过很多这样反腐奏折。《包孝肃公奏议》一书几乎全是揭露、举报官员腐败的,全书187篇,有55篇直接举报贪官污吏,当时的贪官最怕被包拯奏上一本。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更把“打小报告”推到了极致。朱元璋除了允许越级告状、鼓励实名举报外,还支持民间进京上访。据朱元璋组织编撰的《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不论大小官员,只要发现“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老百姓可以联名写举报信,到京城上访。
老百姓甚至可以将贪官直接“绑缚赴京治罪”。《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中记载,押贪官进京途中,即使身上没有证明信,官员也不得阻拦,关卡要“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如果有人敢阻挡进京,“其家族诛”。
明太祖朱元璋惩贪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举贤”与“举报”,虽然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现象,但腐败仍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于是, “制度反腐”成为一种探索。所谓“制度反腐”,古人叫“治贪用重典”。中国反腐立法时间相当早,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犯人同罪。
秦国有《置吏律》、《军爵律》、《内史律》等专门针对官员的立法,严惩“不廉洁”的“恶吏”。特别是经济问题的犯罪,决不手软:“通一钱,黥城旦罪”,意思是,行贿一个钱,都要被判处在脸上刺字,再罚去修城的“黥城旦”之刑。
汉代的量刑标准是:“赃二百五十钱以上”,即免职;主政官员“盗直十金”,即判死刑“弃市”。250钱在当时还买不到一件像样的衬衫,可见处罚之重。
隋唐时,反腐的相关立法更为缜密、规范。《唐律疏议·职制》“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条规定:一般官吏受贿,“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如果是握有实权大权的“监临势要”,则加重处罚,“一尺以上杖一百,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
宋元两朝反腐也有特色。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官吏盗公物,据为己有的,与其他盗窃一样,“赃满五贯文者处死”。五贯钱什么概念?当时的县令月俸料钱在10至20贯(千钱),侵吞不到半月的工资就要处死,如此反腐令人生畏。即使在后来酷刑著称的《大明律》中,官员枉法“赃至百二十贯者”,仅“免绞充军”。
但在事实上,明朝惩治腐败比宋朝厉害多了,因为明朝常设“法外之法”。据清赵冀《二十二史札记》“重惩贪吏”条,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 “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60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
60两银子,在当时算是笔小财。据《明太祖实录》所记,当时1两银子可以买到1石米,也就是说,60两银子可以买60石米;这等于当时最低一个级别、从九品官的年薪(俸禄)。
为了便于操作,朱元璋下令在地方官府广场左边,设立一座土地庙,将腐败官员剥皮的刑场就放在这里,民间因此称此庙为“皮场庙”。皮剥下来后,用草填空,制成“贪官标本”并悬挂起来,“使之触目惊心”,以此警示官员要廉洁自律。
实际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不用其极,凌迟、枭首、弃市、族诛……当时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贪官,后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
朱元璋如此反腐,大概只有战国时的齐威王能与之相比。齐威王是狠君,曾将腐败官员“一锅煮”。《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记载了此事:齐威王“烹阿大夫,及左右尝誉者比并烹之”。(资料据广州日报北京晚报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