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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纪委从四个方面规范基层审理程序

    定人定责。阜宁县纪委要求各镇区纪委受理案件后,指定专人专职进行审理,不可因人员流动或其它临时性工作的影响随意更换审理人员,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了岗位责任,从而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 
    审前谈话。正式审理违纪案件前,由两名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面地面进行座谈,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给予被调查人申辩的权利,并依据党纪法规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踏实开展好本职工作。审理人员将被调查人的意见如实写入《审理报告》,呈报县纪委常委会提交审议,有效传达被调查人意见,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查审分离。县纪委要求各镇区纪委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分配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严格做到不重复,避免审理人员因参与案件调查而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
    案件县审。目前部分镇区纪委办案部分存在程序材料不齐全、证据材料不充分、违纪定性不准确等问题,针对这一实际,县纪委明确规定各镇区在对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规定期限内将案卷材料上报至县纪委,经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关键环节进行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