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七成家产来源不明
称用受贿款“投资”担保公司获取高利息
1136万余元“家产”中,78家企业行贿257万余元约占两成,合法工资收入约占一成,817万余元不明来源。今天上午,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处长的金树芳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金树芳当庭表示认罪,称其不明“家产”主要包括放在担保公司的受贿款所产生的利息、担任专家评审费用以及亲朋送的礼金,但详细情况无法说清。
否认索贿称是报销“公务费”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期间,金树芳利用担任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万余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购物卡,受贿总金额折合人民币达257万余元。 。
庭审中,金树芳对以报销费用为由进行索贿的情节提出异议。其辩称,自己并没有向企业索贿,而是帮企业申报国家级农头企业时进行“不合法的公务活动”,请人吃饭,送土特产,然后把这些发票拿给企业“报销”,而不是向他们要钱。金还称,“这些费用拿不上台面”。
“被索贿企业均未提到金树芳为他们‘活动’,也没有证据支持金树芳所言。”办案检察官说。
部分不明财产系受贿款利息
令人咋舌的是,金树芳作为农产处处长,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高达人民币1136万余元,不明“家产”约占7成。
检察机关指控,截止2013年,金树芳个人及其家庭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收入120万余元,房租租金收入13.2万元,以及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金树芳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817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对此,金树芳解释说,这些差额主要来源三个方面。一是他把受贿款等作为本金放在担保公司,获取比较高的利息;二是他担任专家评审,给企业规划提修改意见,获得报酬;三是亲朋送的礼金,人情往来费。但每一笔具体多少钱,金树芳表示说不清楚。
金树芳的辩护律师认为,专家评审费和人情往来费应当计入合法财产。
检察机关反驳称,这两项收入明显违背常理。因为据金交代,其每年专家评审费用多达4、5万元,单笔约1000元。照此计算,10年来,金树芳每个星期都要参加评审,显然不合常理。至于人情往来礼金,有收入就应该有支出,但金树芳的礼金净余额巨大,且不能作出详细说明。
78家企业行贿不然“事不好办”
10年时间,金树芳共收受了全省78家企业的钱财。行贿者中不乏省内知名连锁企业,因申报或复审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向金树芳送钱。据了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审和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如果企业被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够享受国家的相关项目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这78家企业之中,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符合申报龙头企业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因为金树芳受贿而违规获得利益。”金树芳的辩护律师称,这些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且审批有一个完整流程,金树芳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环节,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但检察机关认为,金树芳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损失且危害性更大。“企业之间口口相传,如果不给金处长送钱,事就不好办,这产生的影响恶劣。”办案检察官说,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与对金树芳的定罪没有影响。
讽刺的是,金树芳在落马前,曾担任安徽省农委关于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成员。不到两个月,他就因贪腐问题被调查。案发后,金树芳还检举了相关机关领导干部收受贿赂情况,经查证属实,已立案侦查。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