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联动监管惩戒失信企业 每季度定"黑名单"
今后,企业失信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录入市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9月16日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发展,市信用办已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制定了《盐城市企业失信联动监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企业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要求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根据失信严重程度认定失信“黄名单”企业和失信“黑名单”企业,并向市信用办报送有关材料。由市信用办按季度汇总失信“黄名单”和“黑名单”企业,报送省信用办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录入市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失信“黄名单”和“黑名单”企业联动监管惩戒措施,要求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等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须查询盐城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办法》规定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监管惩戒。
如果企业整改到位,将按程序经确认后提出修复。据悉,目前市信用办已印发了《盐城市企业失信记录修复办法(试行)》,明确对失信记录修复条件、修复程序和责任监督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对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在失信行为整改到位的基础上,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信用办提出暂停使用失信信息的请求;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用办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整改纠正情况和企业的修复申请,作出暂停或缩短使用有效期失信信息。
此举旨在通过放宽对已改过失信企业的惩戒,鼓励失信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