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反腐条款引热议
■舆情概述
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腐败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元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
专家学者认为,此次修法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将贪腐“全环节”纳入惩治范围,体现了党和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与此同时,舆论对“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恐滋生腐败”表达了普遍担忧,需引起重视。
■舆情传播概况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舆论对此次草案的条款已经展开讨论,法律界普遍预测将“提高贪腐成本”。
10月27日,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媒体迅速跟进报道,并进行了多番解读,侧重点各有不同。该日相关网络新闻达911篇,平面媒体报道19篇,微博190余条,论坛相关内容55篇,博客7篇。10月28日,除了大量事实性报道以外,各路媒体纷纷对草案的反腐条款进行解读,其中,《新京报》的《贪腐犯罪量刑标准拟删除具体数额》一文被转载百次以上。28日的舆论关注度达到峰值,相关网络新闻报道超过1500篇,平面媒体报道近40篇,微博150余条,论坛相关帖文近80篇,博客10余篇。
■媒体观点解析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符合舆论期待,获得了媒体的一致好评。人民网文章指出,黄光裕行贿案、葛兰素史克行贿案等让人们看到了行贿犯罪的“主动性”以及腐蚀公权力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中国网指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促进司法在惩治违法行为方面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全体公民的反腐意识、法治意识,亦具十分重要并深远的战略意义。
草案删除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改为视情节而定,引发了争议和担忧。人民网评论指出,如此更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有利于刑罚公正。但另一方面,舆论担忧扩大了自由裁量空间,甚至产生新的贪腐问题。对此,有关媒体建议,未来有关司法解释必须在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做出更具体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符合刑法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数额标准,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量刑权。
《京华时报》报道了国外如何对腐败犯罪判刑,可为我国的刑法修改提供借鉴。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西班牙、阿根廷、新西兰、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行贿和受贿同罚;丹麦、瑞典、挪威等国家的刑法中只有对受贿罪的规定,对于行贿罪未作出规定;还有很多国家对于行贿罪的处罚轻于受贿罪,如意大利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为受贿罪的三分之一。
■专家及业内人士观点
刚性贪腐数额改为弹性模式需制定细则。法学专家以及业内人士均指出,现行刑法按照数额对贪污受贿进行判罚的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十多年前制定的数额规定过死,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这导致实践中一些依法本应入罪或者本应重判的案件,因受数额标准的限制无法入罪或者难以重判,损害了法律权威。
专家学者多对草案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表示肯定和支持,认为更有利于做到罪刑相当。有的专家表示,刑法对腐败的打击是高级形态,总的原则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为避免司法腐败,专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定罪标准,在各量刑幅度内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分段量刑,让司法判决结果更加透明,以排除不必要的非议,使反腐司法程序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
加大对行贿的处罚力度更需建立追偿制度。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人们认为一般行贿人属于“弱势群体”,这种错误认知助推了权力腐败。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多数专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行贿人形成震慑,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专家建议,行贿人因为行贿所造成的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应该有追偿的制度设计。
■网民观点解析
分析发现,网民对于“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具体数额”表示了较多担忧。31%的网民认为,删除具体入刑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恐滋生腐败问题;21%的网民认为需要制定具体的贪腐入刑标准,并建议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或各地收入制定入刑标准;支持视情节而定的网民认为可以增加贪官的心理压力,起到震慑作用,但持这一观点的网民仅占10%;官员收受礼金也应入刑的呼声较高,占比达12%,值得关注;此外,还有网民认为,震慑、惩治腐败,关键在于有效的监督。
网民评论摘录:
新浪网民:没有数额规定,立案、量刑随意性更大了!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滋生新腐败。数额应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才对。
@位卑人2010: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较大,所以,对贪污受贿的立案、逮捕、量刑都要有所差别才对。建议以案发时当地的人均年工资标准的倍数作为立案、量刑的依据可能较为妥当。
@胡星斗弱势群体经济学:过去刑法规定的太具体、门槛太低,现在删除具体的数量门槛,分为三等,更加实事求是了,贪官的刑期可以预测了,这样反而增强了贪官们的心理压力。
@钢笔筒筒:刑法中受贿罪有吧,受贿的人还不是比比皆是,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有效监督。
@毁灭倾向:请一定要规定送礼金也入刑,不然这辈子工资都要给别人包红包了。
■舆情点评及建议
草案回应了当前反腐舆论场诸多核心关切,但立法需考虑纪检和公检法工作实际
草案拟规定将“情节+数额”作为贪腐受贿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从多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这可谓是对刘志军案、薄熙来案、刘铁男案等反腐大案要案重要舆情诉求的明确回应。当前,反腐“攻坚战”持续推进,周永康、徐才厚等“大老虎”被依法查办,各方预期日后被“打”的“老虎”和“苍蝇”将只多不少。而综合近年来多起反腐大案的舆情反馈,反腐案件量刑普遍被指偏低,行贿者逍遥法外普遍引发不满。因此,今次草案颇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无疑将从立法层面助推依法依纪依规反腐进程,进一步规范反腐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于贪腐贿赂犯罪案件,利于构建囊括受贿者、行贿者的惩戒规范,真正促进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草案在两个舆论场所引发的纷争。立法者应全面、审慎考量修法工作是否切合日后纪检、司法工作实际,并对现有草案或能带来的问题进行仔细的斟酌和研判,尤其应处理好严格查办行贿者与兼顾整个反腐案件办理进展的关系,兼顾增设量刑标准与标准细化、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和推动贪腐要案依法公正审理的关系,更加清晰地界定诸如“罚金刑”中“人情”与犯罪的界限等。
纪检、司法信息公开、透明,仍是反腐案件树立公信的重要渠道
每逢反腐大案要案的办理节点,尤其是涉高官案件党内查办期间和最终量刑“出炉”后,关于司法机关进行“政治审判”、量刑“早已内定”、“判罚过轻”等的质疑便会相继在舆论场浮现。值得欣慰的是,纪委和司法系统查办贪腐案件的公开透明度近年来明显攀升,查办动态步步公开、薄熙来案等要案审理采用“微博直播”等,均收获了不俗舆情反响。不过,质疑贪腐案件量刑偏轻、“同案不同判”的声音仍不鲜见,可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贪官免死”类案件,其坦白认罪、退缴赃款等涉及从宽、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涉事部门当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全媒体渠道扩大案件信息公开的覆盖面,从而为依法依纪依规反腐不断积累公信。
“收受礼金入刑”的舆论期待需重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舆论对此的质疑、诟病与日俱增,学界及业内也对收受礼金是否应入刑展开了广泛讨论。有律师指出,很多国家都已将收受礼金入刑,如日本规定,只要收取的礼金与职务有关联,都可定罪。有专家建议,在收受礼金入罪时,应有严格的标准和界限。对“违规收受礼金”的法定刑罚应低于受贿罪的相应档次,但差距不应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