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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高危”人群该如何“脱险”?


当前中国社会已进入“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风险性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并渗透到各个阶层和人群,包括官员。如何使“高危”官员“脱险”,法治反腐、加强权力监督、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无疑是题中之义

 一、盘点近年来的“腐败高危人群”

 发改委官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从今年查办情况来看,在一批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特点之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说,“比如,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被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他介绍,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11案11人。“其中,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人、发改委价格司5人、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1人,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副局长,新能源司司长,核电司司长,电力司副司长,煤炭司副司长,价格司原司长、现任司长、副司长、副巡视员,价格司领导班子多数涉嫌职务犯罪。”而且,他们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6人”。

为何发改委官员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徐进辉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所在部门权力过大、权力集中。被查处的这些人大多既是宏观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体项目的审批者,可以直接决定和掌握许多企业的“利益得失”,想方设法求助于他们的人很多,容易诱发腐败。二是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缺乏监管,审批权运转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三是“收钱办事”成为这些人的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长期共同受贿,形成窝案串案。”

  “裸官”勾结“裸商”,攫取社会财富

近年来,“裸官”外逃、落马的案例时有发生。如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张曙光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反腐专家表示,一些“裸官”的共同特点是:非法敛财→家属移民海外→转移不明资产→择机外逃。

虽然不是所有“裸官”都腐败,但“裸官”的确是腐败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他们在一般经济案件中占40%,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比例高达80%。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张紧跟说,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裸官”为支付配偶、子女在海外的生活费以权谋私,甚至借机转移财产的情况屡有发生。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张燕玲认为,中国国际收支“净误差与遗漏”项每年都有几百亿美元,其中洗钱导致的资金外流数额占相当大的比重。贪腐和洗钱犯罪有着密切的关联。据分析,一些“裸商”与“裸官”互相勾结,将巨额不明资产转移海外,再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利用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形成一个钱权交易、里应外合的利益链,以此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表示,把官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纳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范畴,正是反腐斗争的“国际惯例”。当前,应当推进省市县三级主要领导的个人信息、工作信息、家庭信息公开化,对遏制“裸官”现象具有现实意义。

县委书记:官员腐败重灾区

近年来,县委书记一度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在安徽,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先后有18名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自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2010年,广西武宣两任县委书记李启亮、彭进瑜没有抵御住利欲诱惑、“前腐后继”,成为县委书记理想信念缺失、走向腐化堕落的反面典型。

一般来说,远离中心城市的县一级往往是处于“山高皇帝远”的“政治地理边缘”, 使得权责不对称、“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成为县委书记工作中的最大困难。这种“政治地理边缘”,一方面给县委书记开展工作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导致了买官卖官等官场潜规则更容易流行。这种现象在一些少数贫困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千万县令”安徽定远原县委书记陈兆丰、“三光书记”福建周宁原县委书记林龙飞等都是卖官鬻爵“致富”的贫困县县委书记的典型。因为他们处在贫困县的位置,“要想富,动干部”,除了卖官之外,就再没有别的什么“致富”门路了。

县委书记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对上,县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相对独立,县委书记可以针对县里的任何事、任何人说了算;对下,县委书记可以一竿子插到底,也就是说大事可以抓,小事也可以抓。县委书记面临的“利益诱惑”也很大。县一级的城市拆迁、中小国企的改制等“项目”,往往是资金涉及到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重大工程”,这些项目往往需要那些具有实权的县委书记“一锤定音”,其中的“利益诱惑”对一般的领导干部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年轻干部:从“不拘小节”到“丧失气节”

据2009年5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广州市政府召开廉政工作会议通报,在2007、2008两年间,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580件637人。其中,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而31岁至45岁年龄段的就占55.95%,共计127人。而时任广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苏志佳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注重对一些年轻干部实施长期“感情投资”,进行“期权”谋利,31岁至45岁的年轻干部,成为腐败的高危人群。

“据了解,目前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程度表现。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年轻有为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但是,有些年轻干部缺乏经验、胆子大,事业比较顺利,加上缺乏严格党性锻炼,面对诱惑容易走上腐败道路。”广州大学党建专家梁宏副教授分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年轻干部思想活、理念新,好交友、善交友本是他们的优势,但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年轻干部蜕化变质,一步步陷入违纪违法的泥坑,都有一个从不拘小节”到丧失气节的演变过程。

年轻干部朝气蓬勃头脑灵活,善于交际观念超前,这是令人羡慕的一个长处。但优势里难免含有劣势的因子。年轻干部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成长环境又受到物欲横流的污染,“交换”在他们观念里根深蒂固, 这就使他们不缺知识化专业化惟缺革命化。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但许多都暗含着权色交易、权钱交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物必自腐而虫生”,年轻干部出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出在自己身上。所以,年轻干部要铭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决不能萌生“收点拿点不算啥”、“吃喝玩乐无大碍”的思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高危”人群反映了怎样的官场生态

近年来,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典型人群因不断出事而见诸报端。一类是煤矿工人、矿井工人;另一类为落马贪官、问题官员,这两类不同的群体原本没有多少可比性,但人们却冠之以一个同样的词汇——“高危”。县委书记、组织部长等等,都是管人、管事、管钱的,这些岗位权力太大,加之约束、监督、管理不够,就成了最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的岗位,老百姓戏称为“官场高风险岗位”。

当官也高危,是不是个伪命题呢? 据人民论坛杂志调查结果显示,44%的受调查者认同“做官也是一种高风险职业”,并认为官场十大高风险岗位分别为国土局长、交通厅长、县委书记、公安局长、组织部长、建委主任、安监局长、市委书记、国企老总、房管局长。这些岗位可谓“位高权重”,是为人民服务很好的岗位,其成为高风险岗位的背后,反映了怎样的官场生态和社会生态?

当今中国社会正急剧转型,已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风险性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这种风险性已经实实在在地渗透到了各个阶层、各个人群,包括官员,其中在“涉地”、“涉房”、“涉矿”以及地方党政“一把手”等官员的身上表现最为明显。

 “官场高风险岗位”悖论

所谓的“官场高风险岗位”(如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交通厅长)都是老百姓眼中的肥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悖论,是因为所谓的“官场高风险岗位”,不过是老百姓的一种描绘,是中国体制下的一种怪胎。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种情况并没有普遍性,不是说政府公务人员或者从事公共治理的岗位都是高风险岗位。治理腐败好的、体制机制健全的国家,他们的要害部门,都算不上是高风险岗位。为什么在中国会出现所谓的“官场高风险岗位”?这是个畸形的产物,是特殊情况下出现的。

从现象上来说,“官场高风险岗位”虽然不具备世界的普遍意义,但是“高风险”在中国是确实存在的,这是因为中国现在、以及长期以来一直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机制转轨期。在“平均主义大锅饭”时代,人们的心态比较平和,那时候公权力行使得还是相对比较好的。在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之后,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社会转型过程和公权力的有效制约不匹配,没有有效的对等起来。一方面市场化改革深入,社会转型加快,另一方面对公权力的制约一直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约束机制,导致在某些方面出现权力泛滥。不是仅仅领导干部有可能腐败,每个岗位上都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如果掌握公共资源的公权力得不到制约,谁都有可能走向反面,这是人性使然。

 “风险”是官员自己造成的

相对于冒着生命危险的一些高危岗位,这种“官场高风险”体现在关键岗位上,比如县委书记、组织部长,这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这种风险的特征是:当一种权力很大的时候,可能把一个好人都变成坏人。绝大多数县委书记、组织部长等所谓的“官场高风险岗位”人选,都是优秀人才,有着相对比较高的学历,有理想和追求,甚至有的人还出身贫寒,有着奋斗的欲望和精神,但是当他们的权力大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难免受到各种各样的诱惑,比如金钱、美色。而当这种诱惑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就有可能使一个好人走向反面,在这个时候,犯罪就是一念之间,他们第一次走向偏差之后,以后就慢慢地麻木、习惯这种腐败方式,走向更深的犯罪。

有人说,如果能做到廉洁奉公,这些岗位就不存在风险。这是绝对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官员都是素质极高、非常自律的,那么这些岗位肯定不会是高风险岗位。如果官员不能够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背离了党纪政纪的要求,那么这个岗位就变成了高风险岗位,因此,需以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执行,促使官员清正廉洁。

三、风险规避:为 “漏洞”打上“补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新部署,如何进一步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无疑是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当官的风险既然是存在的,就应该有相应的风险规避的机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法制框架,建立法治国家。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所有权力都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行政,法治反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在中央巡视组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极为严峻复杂。”中央领导对反腐败形势做出“极为严峻复杂”的研判,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我们党反对腐败有过四种方式:一是运动反腐,即依靠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惩治腐败。这种反腐败方式背后的哲学 理念是“速胜论”,毕其功于一役,实际上这是不现实的。腐败是个慢性病,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二是权力反腐,即一种以权力为主导、通过领导者权力意志推动的反腐败方式。优点在于较为便捷高效,但容易因领导者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者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三是制度反腐,即通过健全从政行为规范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但这些党纪政纪大多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四是法治反腐,即通过制定和实 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和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正、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达到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法治反腐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于公权力的引导、规范、制约和惩戒作用。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有更高要求,更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和稳定性。

第二,官员队伍大,权力链条长,要通过监督机制规避风险。比如,香港的廉政公署作用很大,这个制度设计很有效,从1975年建立运行到现在35年了,过去香港政府是个腐败官场,现在香港政府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之一。因此我们也要研究约束机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央已批准最高检改革方案,决定设立新反贪总局。

据了解,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检负责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部门,借鉴了香港廉署的经验,1995年成立以来,先后参与查办了北京原副市长王宝森案、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但是反贪总局的级别仅为局级,逐渐不能适应反腐败的需要。为了加强反腐,2007年,我国又另外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此外,纪委也在反腐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不仅造成了反腐败机构力量分散,在海外追逃等案件中,纪委也面临着与国外机构对接难的问题。邱学强指出,此次最高检改革,主要特点就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发,成立新的反贪总局。新的反贪总局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局长由一名副部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任。

第三,加强公众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近年来,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而新兴媒体的兴盛,也为网络监督、群众监督提供了便利,为法治反腐创造了有利条件。政府以老百姓看得懂的形式公开信息,实行“玻璃房”式操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贪腐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和土壤。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以及社会各界呼吁建立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都是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必须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开制度,提升政务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

第四,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培育反腐败的文化环境。国学大师钱穆曾经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法律与文化同属意识形态范畴,密不可分。多年来,我们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出台的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但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还在一些领域滋生蔓延,这说明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依赖于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即道德、习俗、宗教等社会文化体系的支撑。因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还需要发挥法治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公民意识、民主意识、规则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加大治理腐败文化的力度,挤压“腐败亚文化”的生存空间,努力积聚强大的廉政“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