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腐趣谈
近年来,一些贪官携款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 今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让国外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今年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追逃追赃的法网逐步收紧,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追缉外逃贪官的“猎狐行动”,与外国政府进行前所未有的强力合作。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在世界掀起了一场境外追逃贪官风暴,境外追逃已成为我国反腐“第二战场”。
纵观世界,海外反腐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很多国家也纷纷在海外开辟反腐“第二战场”,这些国家的做法对当前中国开展海外反腐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俄罗斯出台最严格的官员海外财产禁令。近几年,俄罗斯很多官员购置海外资产,以转移非法收入。根据2011年俄官员财产申报情况,至少有100多名官员在海外拥有不动产,包括副总理、部长等高级官员,拥有海外账户的一般官员更是数不胜数。针对腐败行为导致的资产外流现象,俄罗斯密集出台一系列针对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资产的法律条令。2013年5月,普京签字通过了《禁止部分类别个人在俄联邦境外银行开设并拥有海外账户以存储现金及贵重品、拥有或使用外国金融机构法》,法案禁止各级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国境内的外国银行拥有或开设账户,禁止其在国外拥有或购置不动产,禁止其购买或持有外国公司的有价证券。不过,如果海外账户的资金用于公务活动、医疗或教育目的,则不受此禁令约束。法案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课以500万—1000万卢布(1卢布约合0.032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最多3年之内不得担任公职。法案要求拥有海外资产的上述人员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注销其海外账户,转让其不动产,并规定只有在脱离公职3年之后方可在国外开设账户或购买不动产。普京这一强硬的禁令,是从切断贪官向海外转移资产的路径入手,整治非法转移资产背后的海外腐败问题,也是为了堵住俄官员“洗白”非法收入的漏洞。
印度组建专门团队开展海外追赃。一直以来,追回“黑钱”始终困扰着印度政府。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的“全球金融诚信”是专门研究非法资金流动的非营利研究机构。这一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1年,印度人秘密转移至海外的资金达3440亿美元。但专家认为,这一数额只是印度非法转移资金和资产总额中的一小部分。根据这种情况,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在竞选中曾指责前任政府处理这一事务不力,承诺当选后百天内政府将追回数十亿美元以避税为目的非法存于外国银行的“黑钱”。新政府上台后,莫迪专门组建团队,开展非法海外账户持有人摸底和“黑钱”追回工作,并向印度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涉嫌在瑞士银行账户中存放“黑钱”的627人名单。2014年11月2日,印度总理纳伦德拉·莫迪在例行全国广播讲话中说,从这个国家穷苦民众中流出的每一分钱都应该被追回,这些钱属于印度“劳苦大众”,政府正在“正确轨道上”积极运作,以追回那些存于瑞士银行等海外账户中的非法资金。
美国最早制定海外反腐立法。美国政商两界也曾盛行贪污腐化之风。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美国公司涉嫌行贿外国官员,行贿金额高达30亿美元。由于美国经济高度全球化,拥有“世界500强”公司数量长期高居各国之首,因此,海外商业贿赂,势必破坏其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同年发生的“水门事件”,成为了美国政府反腐的一个转折点,公众借此强烈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公司行为的监督。由此,美国传媒掀起持续十余年的揭露官商勾结的“拔粪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并促使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这也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海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不断推进该法案的国际影响力,以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良性市场秩序。
《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之后,经历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除修法之外,美国政府开始积极寻求《反海外腐败法》的国际化。1988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1997年,美国与该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至此,美国寻求《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英国出台史上最严厉的返贿赂法。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腐败法律的国家,被誉为“史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立法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范围内最严厉的反贿赂法案之一。《反贿赂法》类似于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后者禁止美国上市公司为获得商业上的好处,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而英国的这部法律所涉及的范围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更广泛,处罚范围涵盖了在英国开展业务的任何类型的公司,无论公司总部在哪个国家注册,该法律不仅禁止跨国公司在经商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时还禁止商人间的贿赂行为,甚至即使行贿人并未意识到交易的贿赂性质,这部法律依然适用。其次,对于企业而言,法案不仅适用于在英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总部在中国或其他地区,但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甚至包括通过一个英国的账户而收受贿赂;或者资助在英国的活动(会议等),简言之,只要能与英国扯上关系的个人和公司都有可能触发《反贿赂法》的执行。此外《反贿赂法》处罚力度更大。个人违反贿赂罪的,最高可单处或并处不超过10年监禁或无限额罚款。如公司违反贿赂罪的,最高可处无限额罚款。公司违反商业机构疏于防范贿赂罪,则可判处无限额罚款,其董事应罢黜违法董事的任职资格。
此外,各国在加强国内立法、大力禁止腐败案件发生的同时,也积极加入联合国公约、配合“透明国际”等反贪国际组织的行动,以此在治理海外腐败问题上的寻求国际合作的制度保障。(王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