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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制度》

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制度》 的通知

盐纪发〔2014〕23号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现将《盐城市市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14年11月12日

盐城市市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述责和接受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充分发挥纪委全委会的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廉述责和评议对象为市级机关、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述廉述责和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自述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述廉述责内容:
(一)履行“第一责任人”情况。重点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情况;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情况;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二)抓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报告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委十项规定情况;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情况;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情况。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情况。重点报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完善“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情况;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群众利益情况。重点报告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情况;定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五)当好廉政表率情况。重点报告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其他应向市纪委全委会报告情况。包括有无受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查处情况等。
第五条  述廉述责和评议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市纪委成立述廉述责评议工作督查组,由市纪委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室人员和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员等为成员,负责对市级机关单位述廉述责评议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述廉述责准备工作:
(一)确定述廉述责对象。述廉述责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3—5个单位。由市纪委各纪检监察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述廉述责对象建议名单,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后确定。在述廉述责活动开展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述廉述责对象及所在单位。
(二)开展述前访廉活动。由督查组对述廉述责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座谈走访、现场测评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财务审计、信访调查情况等形成点廉报告,并通报述廉述责单位。
(三)组织信访调查。市纪委职能室对述廉述责对象及其单位领导干部的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除涉及案件线索的,向市纪委督查组通报。
(四)进行财务审计。由审计部门组织对述廉述责单位进行财务审计,重点审计公用经费开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特别是“三公”经费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委作风建设的最新要求,并形成专题审计报告,向市纪委督查组通报。
(五)形成述廉述责报告。述廉述责对象按照述廉述责内容撰写述廉述责报告,述廉述责报告应如实反映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找准、找实存在问题,把群众最关切、督查组“点题”的内容说清楚,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述廉述责报告应在述廉述责会议前10天报市纪委审核,经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召开述廉述责会议。
(一)参加述廉述责会议人员。市纪委委员出席述廉述责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述廉述责对象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政风监督员,述廉述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廉述责。述廉述责对象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述廉述责。
(三)点廉点责。督查组组长根据访廉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述廉述责对象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询廉询责。市纪委委员、与会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员和其他代表,对述廉述责对象没有讲清楚的问题进行提问、质询。
(五)答询。述廉述责对象对现场提问和质询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六)评议。与会人员现场针对述廉述责报告和答询情况进行评议。
(七)表态。述廉述责对象作表态发言。
(八)点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进行点评,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工作提要求。
第八条  落实整改措施。述廉述责会议后,述廉述责对象要针对自我查摆和点廉、询廉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纪委。市纪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其实施问责处理。
第九条  结果运用。述廉述责情况和评议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述廉述责的有关资料及测评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述廉述责评议中对领导干部评价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票数在30%以上的,建议市委对其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