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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领刑

  江苏省盱眙县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李某某,在担任县城乡道路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环保局副局长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5万余元,并为相关行贿人谋取利益,虽时隔多年,但终难逃法网,12月18日被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盱眙县乡道路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盱眙县园区道路施工老板杨某、刘某,道路施工材料供应商杜某等人贿赂。在担任盱眙县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环评单位负责人崔某某等人,对家被环保核查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分别为相关个人和企业谋取利益。
 
  盱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