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反腐制度建设面面观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召开后,推进制度反腐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因此2014年也被学界广泛称为制度元年,那么最终如何实现从不敢腐、不易腐向不想腐质的飞跃,这将是未来普遍关注的话题。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反腐制度的建立,是从源头遏制腐败发生的第一步。笔者经过梳理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反腐法规比较成熟的国家,以供学习借鉴。
美国:健全廉政法律体系
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促使国家公职人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职工作上,不得渎职、失职和利用权力之便谋取私利,维护公职的严肃性和公职机构的工作效率。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这是一部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
美国于1970年实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此外,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腐败犯罪的特权,即一旦经法院授权,在根据该法所规定的案件调查中可以使用联邦执法机关所使用的窃听和电子监控手段。
德国:法律条文详实全面
法律条文较为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律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加坡:三个法律文件作保障
在全球廉洁国家排名中,新加坡是惟一与西方国家并列前茅的亚洲国家。为保证各级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和机构的高效运作,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3个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3部法律,被指控者必须澄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说不清楚,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事实和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任何行贿、受贿都可判最高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
《防止贪污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该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及主题,尤其是对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都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新加坡还有《公务员纪律条例》,该条例对政府部门公务员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公务员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公务员不准做生意或在商业机构兼职;不准收受礼品;不得擅自接受宴请等。在举债方面,若官员借钱给别人不得收取利息,若向他人借钱不得以政府官员的名义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的债务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而面临处分甚至被开除公职的处罚。
被查出有问题的官员,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被没收,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在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因此,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对贪污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