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如何惩治贪官
中国古人有言“贪人败类”,对于贪污的官员是深恶痛绝,在历朝历代都有对于贪官的严厉惩罚措施,根据顾炎武《日知录》的记载,中国的各个朝代对于贪污的惩罚如下;
根据《夏书》记载“贪以败官,训之必杀”,《日知录》还记载:“三代之王,罔不由此道者矣”。也就是说记录夏代事情的《尚书》之中的《夏书》一篇说,夏代的法律是只要是贪官就要被处死,而所谓的三代也就是夏、商、周都一直遵循这个法律。
汉代的贪官一被发现只有两种结局,一种是死在狱中,一种是在前往监牢的路上自杀。到了东汉时代,对于贪官的惩处更加的严厉,除了将贪官处死之外,贪官的儿子也不允许当官,根据《后汉书》记载:汉桓帝即位之初诏有曰“赃吏子孙不得详举。”
唐代对于贪官的惩罚也非常的严格,一旦抓住贪官,审查清楚之后,那个贪官就会被押到朝堂上,当着百官的面用皮鞭或者藤鞭打死,如果所犯的罪状很轻那么就会被流放到岭南地区。在唐朝后期的时候对于贪污犯的惩处有了改进,那就是将行刑地点改在了市场上。
唐代的唐睿宗时代制定了一部约束官员行为的法律,叫做官典,其中规定:“主司枉法,赃一匹已上,并先决一百”。也就是说官员只要贪污的价值在一匹丝绸(唐代的丝绸可以作为货币使用)先打一百大板,然后再按照国家的法律惩处。中国古代每次赶上了皇家有了喜事都会对于监狱之中的囚犯进行赦免,只有比如谋反、不孝等大罪不予赦免。不被赦免的罪行之中其中不包括贪污这一条,可是在唐睿宗时代却是明确规定 “大辟罪已下,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系囚见徒,罪无轻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赃不在此限。”就是说每次赦免不包括贪官,对于贪官决不轻饶。
宋代建立时代,官员继承了五代时期官员贪腐的陋习,所以在宋代的时候对于贪污的案件非常的重视,在北宋的宋太祖时期,发生了英州的官员贪污了七十万的大案,宋太祖立即下令将那个贪官处死,宋代也规定,每次赦免的时候对于十恶大罪还有贪污有关的罪犯一律不予赦免,不给减刑。
五代时期后唐的明宗对于贪官的惩处也非常的严格,根据《北梦琐言》的记载:“後唐明宗尤恶墨吏。毫州刺史李邺,以赃秽赐自尽,汴州仓吏犯赃,内有旧将之子,又是附马石敬塘亲戚。王建立奏之,希免死。上曰:‘王法无私,岂可徇亲!’供奉官丁廷徽,巧事权贵,监仓犯赃,侍卫使张从宾方便救之。上曰:‘食我厚禄,盗我仓储,苏秦复生,说我不得。’并戮之。以是在五代中号为小康之世,”由此我们看出后唐的明宗对于贪官也是发现就会被立即处死,不管你有什么样的背景、什么样的来头。后唐明宗甚至对给贪官说情的人说:“就是苏秦再次活过来,他也无法说服我改变惩治贪官的决心”。因为后唐明宗大力的肃贪,所以在后唐明宗的时代社会发展的非常好,在五代时期被称作小康之世。
金代对于贪官的惩罚也非常的严格,根据《金史》记载:“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没刺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皆可除名。”大定十二年就是公元1172年,是金世宗统治的时代,当时有一个贪官名字叫做石抹阿没刺,因为被审查期间死在了监狱之中,当时的皇帝为没有能够将他在法场上处死而感到遗憾,特意规定他的儿子不许当官,由此可见金代对于贪官的惩罚是非常的重的。
元代的法律对于贪污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元史》记载:“至元十九年九月壬戌,敕中外官吏,赃罪轻者诀杖,重者处死”,也就是说对于贪官的惩处实行贪污少的挨板子,贪污多的挨刀子的法律。
明代初年的时候对于贪污的惩处是非常严厉的,朱元璋对于贪官大开杀戒,还规定贪污60两白银的处死,甚至还对于贪官施行剥皮这样的酷刑,可是因为当时的官员工资少,而且也非常的不公平,因为书生十年寒窗苦,当官之后俸禄不过七百多石米,而明代的不懂事的孩子只因为生在了朱元璋家族之中每年就可以获得一万石米的俸禄,他还有大量的土地可以收租,还有封地可以征税,所以王爷们非常富有,两者一比较,官员心理就感到不平衡,所以朱元璋虽然反腐很卖力,杀人很多,可是实际效果并不怎么样。后来明朝的对于贪官的惩处越来越轻,贪官更加的肆无忌惮,比如在明成祖朱棣的时代对于贪官的惩处只是发配边疆去戍边,到了明宣宗的时代对于贪官更加的轻,改成了可以通过运砖和缴纳粮食来赎罪,即使贪污的再多,最大的刑罚也不过是免官而已,所以明代的官场贪腐横行,几乎无官不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