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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制度建设是反腐良药

  在拉美国家中,地处南美的乌拉圭被公认为是清廉国家。然而,就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军权统治下的乌拉圭政府曾严重腐败,一度成为拉美地区贪腐“重灾区”。1985年,恢复民主宪制后的乌拉圭采取了立法明刑、完善反腐和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现象,反腐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1998年底,乌拉圭专门制定并通过了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反对滥用公共职权法》(《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消除了此前《刑法》中界定不清的“灰色地带”。
  
  该法律明确界定了公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以借取或其他形式非法占有公有资产、利用政府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等。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无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损坏、造成不良影响,均以腐败罪论处。《反腐败法》的颁布也为乌拉圭预防和打击贪腐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乌拉圭政府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根据规定,上至总统、下至基层政府和公共机构负责人,以及海关、警察、税务等特殊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在就职时对财产和收入进行申报,此后每两年重新申报一次。逾期未报者将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受到警告或停职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反腐败法》规定,公职人员需申报包括本人、配偶、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国内外公司所持有股份、兼任职务等,以防止公职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转移非法所得。
  
  为增加权力部门透明度、健全监督机制,乌拉圭专门成立了“透明和公共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外独立运行,主要负责监督各部门公务的执行情况、贪腐案件的查处情况,并提出建议。
  
  2008年,乌拉圭颁布了《公共信息获取法》,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定期公布相关公务信息及资金状况供公众查询,保障民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
  
  此外,乌拉圭还建立了完善的预防机制,如实行政府采购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对公务员每三年进行一次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等,旨在从源头遏制腐败的滋生。
  
  乌拉圭社会政治学家奥斯卡·博蒂内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反腐制度的不健全让一些人看到了可乘之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更使得一些人心存侥幸。“虽然严厉的惩罚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健全的法制、长效的反腐制度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才是根除贪腐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