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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制度反腐“如火如荼”

 经过北京APEC会议后,中国和世界各地紧密了反腐联系纽带。在G20峰会上,共同签订了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协议。就在《北京反腐败宣言》出台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撰文《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文中系统阐述了中国目前反腐败形势、机制体制建设、路径设计和未来打算,文中提及最多的便是“制度”一词。同在本月14日闭幕的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也一再指出2015年是反腐制度建设年,中国将从反腐治标向治本提速升级。只要有人存在的地方,就需讲“规矩”,国内需要制度,国外也需要制度。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证,显得尤为重要。不妨目光转向海外,看看别人的一些好做法,以期共同学习。
  德国:倚重廉政制度管事管人
  德国一连起草了3个法律文件,且条文较为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律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加坡:强化反腐败预防机制
  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且在总理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调查工作。该局权限极大,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有权进行跟踪和秘密调查,可以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还可动用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此外,贪污调查局无须逮捕证就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但同时又受到两项特别制度的制衡,即新加坡将检控权和定罪权分别授予律政部和法院,另外,贪污调查局内部人员涉嫌贪污须进行调查,虽也由贪污调查局进行,但被调查官员必须停职,包括局长在内。这也是维护制度权威的一大保障。
  乌拉圭:加速个人财产申报进程
  从2000建立的基本申报事项上再次延伸申报范围。根据规定,上至总统,下至基层政府和公共机构负责人,以及海关、警察、税务等特殊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在就职时对财产和收入进行申报,此后每两年重新申报一次。经过10年来的发展,从2014年起,又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申报计划,要求各地区的公务员申报范围、领域再次扩大,逾期未报者将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受到警告或停职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反腐败法》规定,公职人员需申报包括本人、配偶、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国内外公司所持有股份、兼任职务等,以防止公职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转移非法所得。(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