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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

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010年12月,中央出台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文件,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加强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本报记者就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   
  记者: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有何特点?   
  黎宏:此类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大、数量多、危害后果严重。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
  二是涉案人员涉及面广,案件突破难度大。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案件突破难度大。
  三是因果关系复杂,认定难度大。从渎职侵权罪案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中,“多因一果”或“多果一因”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上述这些情节的复杂性给认识判断案件性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是责任分散,处理难度大。此类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对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记者:目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还存在哪些问题?   
  黎宏:目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还存在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的问题,而且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此类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另外,渎职侵权犯罪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很多渎职侵权官员最后往往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被判处免刑或适用缓刑,真正被判实刑的较少。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纷繁复杂,渎职侵权犯罪容易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黎宏: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思想认识水平和氛围的问题,也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存在对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对于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法律对其应该注意且应该有能力注意的适法行为具有“可期待性”,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即被认为存在监督过失,具有道义上的可责难性和法律上的可惩罚性,必须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此类犯罪涉案人员往往远离犯罪后果的现场,比如,建筑业管理部门人员监管不力渎职,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死亡,因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距离远、时间长,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而出于各种原因,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没有“中饱私囊”就不是犯罪,把渎职侵权犯罪与由于经验不足、法律制度缺失而造成的失误混淆起来,把渎职侵权犯罪视为“好心办坏事”、视为“交学费”。由于此类犯罪的一部分犯罪属于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上级机关和领导容易宽容、谅解甚至袒护,导致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结案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目前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较高,渎职侵权犯罪要求具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这无疑加大了此类案件的立案难度。而且渎职侵权案件在刑法构成上多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特定结果后,司法力量才能介入,这种滞后性往往造成一些证据已经灭失,犯罪现场已遭破坏,取证难度大。   
  记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黎宏: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中加强法制教育,揭示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警示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记使命,恪守职责,立足本职,勤政为民。
  二是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提高此类犯罪的法定刑。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给社会带来巨大风险的严重的职务犯罪。刑法作为社会安全与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反映时代需求,对风险社会变迁作出适当的回应,控制风险与防御危害已经成为现代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坚持轻刑化、非罪化的同时,都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动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此类职务犯罪。
  三是要完善办案模式,提升办案质量。要逐步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专门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相配合的办案模式,发挥多方面智力、技术和政治优势突破案件。
  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公众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信心,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积极性,高度重视举报工作,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