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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各国跨境反腐:为引外逃富豪回国俄取消指控

  
  中纪委、公安部官方网站日前公布了“天网”行动全球通缉的100名外逃人员,“全球追逃”再次成为国际热点。其实,除了中国掀起海外追逃追赃旋风外,美国、欧洲各国以及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在为反腐“追逃”出招,有的在“追”外逃贪官,有的在“追”外逃资本。
  美国“海外反腐”:诱捕绑架外逃者引争议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此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诱捕、绑架等。不过,绑架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同时,美国不仅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字国,其国内也颁布了《反海外贿赂法》,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行为。美国面临的主要腐败问题是美国公司在商业领域的海外贿赂行为,以及民间的商业贿赂。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没收与反洗钱处”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指示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美国国土安全部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搜捕罪犯、冻结和没收资产。
  印度“海外追赃”:与“避税天堂”谈判讨“黑钱”
  一直以来,追回“黑钱”始终困扰着印度政府。2014年5月,印度总理莫迪上台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组建专门团队开展海外追赃。该团队由前任法官和现任监管机构人员组成,专门寻找被称为“黑钱”的隐藏资产,追踪这些黑钱的去向并将它们带回印度。
  据调查,目前印度在海外避税天堂存放的“黑钱”超过5000亿美元,是瑞士银行最大的储户。其他国家的“黑钱”大多来自犯罪和非法活动,但印度的“黑钱”主要来源于合法商家和政府部门,他们为逃避高赋税将“黑钱”流向国外,然后将“黑钱”洗白后重新流回印度。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从 1948年到 2008年的60年间,印度非法外流资金达 4620亿美元,这些外流资金通常都是偷税漏税、腐败、贿赂、回扣以及犯罪行为的结果,因此被称为“黑钱”,这些“黑钱”相当于印度当前外债的两倍。
  印度政府一直以来都致力于追缴流往海外的“黑钱”。去年10月底,印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 “黑钱名单”,里面有627名涉嫌在瑞士银行账户中存放“黑钱”的印度人的名单。
  此外,印度政府还与20多个“避税天堂”谈判,特别是毛里求斯。毛里求斯是印度人最爱的“避税天堂”。除了瑞士和毛里求斯外,印度的非法资金也流入塞舌尔等地。
  俄罗斯:取消指控吸引流亡富豪回国
  近几年,俄罗斯很多官员购置海外资产,以转移非法收入。去年5月,俄罗斯总统普京推出最严厉的官员海外财产禁令:禁止各级公务员、军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国境内的外国银行拥有或开设账户。
  古采里耶夫,2000年被任命为国营的斯拉夫石油公司总裁,两年后被解职。此后,他创立罗斯石油公司,在4年间跻身成为俄最大私人石油公司。自2006年下半年起,罗斯石油公司受到调查,媒体称,俄政府希望控股该公司才展开调查。
  2007年8月,古采里耶夫在俄被控巨额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受到通缉后携带30亿美元的财产流亡到英国。古采里耶夫到伦敦后,当地政府拒绝将其引渡回国。无奈之下,2010年5月,俄检方取消针对古采里耶夫的多项指控,有意促使古采里耶夫回国投资。于是,古采里耶夫流亡英国3年后终于脱罪回国。
  据英国广播公司调查报道,英国逐渐成为贪腐官员和有组织犯罪成员避难的国家,其中主要来自俄罗斯。俄罗斯流亡在英国的人士表示,英国政府即使知道俄官员的存在也不会将其驱逐出境,这关键是看中他们从俄带来的大笔资金。
  欧盟“创新”:欧洲逮捕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欧盟成员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成员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成员国间使用欧洲逮捕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逮捕令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逮捕令。
  据介绍,欧洲逮捕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逮捕令制度快捷之处主要在于弱化“双重犯罪原则”,缩短移交时间。按照规定,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做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既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所受刑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逮捕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逮捕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成员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李警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