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宁夏国企职务犯罪的“共同爱好”
何富成 插图
核心提示
不久前,自治区检察院对2012年至2014年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并形成了《宁夏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专项年度报告》。
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介绍,我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是高发地域集中,贪财型特征明显,贿赂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同时,70后、80后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呈现一定上升趋势及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
银川、石嘴山案件查办多
《报告》显示,近3年来,银川市检察机关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53人,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查办42人,两地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立案人数之和是吴忠、固原、中卫市立案人数之和的2.3倍。
《报告》分析认为,这种较为集中的发案特征,与五市检察机关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发展不均衡相关,也基本上与宁夏国有经济地区和行业间发展的固有不平衡相呼应。
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表示,大型国有企业在我区主要集中在银川、石嘴山市,造成两地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高发、易发区。同时,银川市、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办经验丰富,该类案件突破率相对较高。
贪财且数额巨大
2000年,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原主任张秦宁,行贿北方民族大学财务处原处长沈学军20万元,用于开设高校招生款内部账户。之后10余年间,张秦宁利用职务便利,累积挪用该账户下资金744.5万元用于炒股炒汇,直至2013年7月9日案发时,仍有394.5万元公款没有归还。2014年10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处张秦宁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决定执行刑期16年;沈学军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决定执行刑期17年。
据自治区检察院调查分析,近3年,宁夏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贪财型犯罪。三者总数占近3年立案总数的97.1%。其中侦查终结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贿赂大案有4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34.1%。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受贿案件侦查终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7人。
“涉案资金大多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营利性投资,营利性投资比例有所上升。”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说。
犯罪主体趋于技术型、年轻化
2013年,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原副总工程师兼送变电工程公司经理贾明胜在该公司承建西电东送工程过程中,涉嫌收受工程、劳务分包商贿赂、私分国有资产507.2万元,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据自治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介绍,从宁夏检察机关近3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技术型干部职务犯罪比较突出,且在职级分布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两“级”分化,主要集中在以技术领导犯罪为主的“一把手”专权滥用型职务犯罪,和以技术骨干犯罪为主的“小角色”人微权重型职务犯罪。两类犯罪共立案107人。
与此同时,国企职务犯罪主体又呈现出低龄化趋势。据《报告》分析,我区近3年查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45岁以下的70后、80后涉案人员占立案总人数的56.5%。其中,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的孟健,涉案时只有24岁。
检察官告诉记者,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完备却执行无力,及技术型领导容易忽略自身廉政教育是国有企业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谈及如何斩断及预防国企腐败,检察官表示,只有继续加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查办与预防,强化依法环节的制度预防、让制度“活”起来,同时加强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才能有效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记者 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