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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保障公众环保参与权


    据报道,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定,环保部拟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置身一个公众环境权益意识日益觉醒的时代,“不公开,无环保”已成为各方共识。对待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类的公共治理问题,政府的督查和执法不可取代,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同样不可或缺。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国际经验看,公众参与都是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要素。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惠及所有人的事业,离不开每个人的关注和参与,也必然需要用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权予以保障。

    就现实而言,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冲掉一些“额外因素”对环境保护的干扰。比如,一些涉污企业往往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仅靠势单力薄的环保部门显然难以撼动;再如,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出于政绩考虑,对环保常常“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甚至会有意压制环保执法,放松对环评不合格项目的把关。让这些“额外因素”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下,势必可以为环保执法打气撑腰,让环境保护从纸面上落地到实践中。

    尽管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专门设立一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但内容上大多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正是为了落实公众参与条款而专门制定的。《办法》不仅直接指出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还明确划定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为公众参与环保评估和决策,以及进行监督和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办法》还规定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从协同治理的角度讲,对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公众参与和监督是对环保执法的有力支援,但公众参与终究不可能替代环保执法的主体作用。调动起公众积极性的同时,关键还需要像环保部长陈吉宁所说的,强化环保部门自身执法能力。眼睛雪亮的公众参与加上敢于动真碰硬的环保执法,过去被视作“面条法”的《环境保护法》,才能真正成为“长着牙齿”的法律,过去被当做“花瓶”的环境保护,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客观来说,环境保护引入公众参与已不是新鲜的立法理念。早在2003年,首部涉及环境公众参与治理的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已正式实施。为什么公众监督的效力还远未发挥出来?法律不打折扣地落地和施行同样十分关键。我们热忱欢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尽快进入法律实践环节,以唤醒公众的环保热情,树立起环保事业的新里程碑。(李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