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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儿名露贪腐马脚 南方医大原副校长涉嫌受贿500多万

陈志中资料图

  南方医科大学原副校长陈志中被指控受贿500多万元犯受贿罪,12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披露,慑于反腐压力,陈志中在广东省委第十巡视组来到南方医科大学的前一个月,向行贿人退还了300万元。巡视组离开后两个月不到,陈志中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通报落马。

  假身份证办银行卡送钱

  2014年春节刚过,时任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的陈志中在家中接到一个来自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在电话中对他说:银行卡要保管好,因为巡视组要来了。这是陈志中收了300万元后,第二次接到陈某某要求保管好银行卡的电话。上一次接电话是在2013年,陈某某同样要求他保管好银行卡。

  陈某某曾是珠江医院工程的承建商。据检方指控,2007年陈志中在担任珠江医院院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挂靠广东某工程公司承接珠江医院医疗区建设工程的承建商陈某某在延长工期、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以李某某名义开户的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广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陈志中说,这两张以李某某名义开户的银行卡,系用假身份证办理。当时陈某某提出办假身份证,陈志中就交给他一张照片,不久陈某某就将假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交给他。而假身份证上姓名为“李某某”的人实际住在茂名市电白县农村,曾丢了身份证。

  “他给我的时候,我也不知道有多少钱,他也没说数额,就说卡里面的钱你拿去用。”陈志中在法庭上回忆当时的情景说,他后来一直将卡放在保险柜里,直到有一天用密码去查询才得知数额,然后用200万元买了理财保险,将10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

  在2014年2月接到陈某某的电话后,陈志中退还了这300万元。“反正我也用不了,另外也是在反腐的时候”,陈志中在法庭上表示卡在手中有风险。

  “儿子改名”被巡视组盯上

  2014年3月,广东省委第十巡视组来到南方医科大学开展为期1个月的巡视。其间,一个细节引发了巡视组的注意。原来,2010年陈志中获提任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时的《干部履历表》上,其儿子的姓名是陈某,华南师范大学学生。但在2012年至2014年陈志中的《领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其儿子的姓名却被改成了陈某巍,身份是广州市施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盛公司”)的员工。

  儿子名字的更改正好发生在陈志中提任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之际,巡视组迅速将情况向上汇报。省纪委对此成立的调查组很快查明,陈志中的儿子姓名为陈某巍,曾用名陈某,2009年7月从华南师范大学毕业后,进入省成套设备局下属机械设备招投标中心工作,但2012年就辞职了,从他处接手经营广州市施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调查还发现,陈某巍辞职不到一月便成为施盛公司法人代表,获得97.5%的股份,并低价盘得该公司位于广州市东风西路某办公楼。

  顺着这一线索,陈志中与医疗设备供应商余某雄的非一般关系以及陈志中从中受贿的违纪的幕后随之浮出。

  对组织瞒报房产

  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3年,陈志中在担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院长、南方医科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珠江医院全面工作和南方医科大学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建商、药商、医院下属等多人贿送的财物共人民币458.19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美元0.9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9万余元的房产一套。

  这套房产与陈志中的儿子有关。陈某巍开公司要做生意需要办公场所,所以余某雄行贿陈志中一套房产。

  后来,为了逃避惩罚,陈志中想出了一个法子——瞒报房产。办案人员介绍,陈志中及配偶名下有房产3套,儿子名下房产1套,但他仅向组织报告两套。

  2014年5月16日,陈志中被办案人带走“双规”,当日,广东省纪委网站通报了陈志中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的消息。

  法庭上,57岁的陈志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退还的300万元算不算受贿?

  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陈志中具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接受省纪委调查后的次月,陈志中便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之后才被逮捕。

  最具争议的是陈志中已退还的300万元。法庭上,陈志中虽对指控无异议,但其律师提出,该项控罪中,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三个证人证言,没有行贿人陈某某(尚未抓获)的证言,也没有行贿时的旁证,而这三个证人中,一个是证明陈志中用200万元买了保险,另两个证人仅证明了李某某丢了身份证。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犯罪证据链指证这300万元属于受贿。“陈志中在巡视组到来前退还了30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还另当别论。”

  公诉人回应表示,这300万元目前可以证实为受贿,因为陈志中自始至终都有稳定供述予以承认,并且有书证显示陈志中在担任院长期间医院与陈某某的公司有合同关系,因而陈志中收受这300万元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不过,法庭没有当庭对此做出裁判。(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