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用“死叮战术”铲除腐败
从1815年到1975年,美国经历了一个从腐败事件层出不穷的高峰期,到腐败指数减少并维持在一个低水平稳定期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进入了当今世界腐败指数水平最低的国家行列。
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随后,美国一些州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对外行贿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后来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现存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以保证其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
《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并于1989年进行过修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可估价财产和不可估价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
全方位培育“发现之眼”
美国在反腐败上,除了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外,还全方位培育“发现之眼”。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监察长法》设立的监察处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委内部的反贪机构,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部委的财政支出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部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而根据《政府道德法》建立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则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问题的审计监督,根据1921年的《预算和会计法》,美国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适用的监督审查。
此外,媒体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参与者,常常以“监督者”的立场自居,与政府保持对立状态,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美国国会十分重视动员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监督。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者组织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部举报自己所知道的违法行为,并从违法者缴纳的赔款或者罚款中得到一定数目的奖励,美国甚至在国防领域引入公民监督机制。此外,举报热线电话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反腐监督的途径。
执行机制确保腐败受惩
美国的反腐败体系建立了较完善的执行机制。联邦刑事机构中承担反腐败大任的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BI)。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并且法律上可以调查任何人。
FBI进行反腐败调查时会使用一些特殊手段,其中有“死叮战术”。据报道,FBI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每年要发动300起“死叮”行动。FBI史上最著名的“死叮”当属1978年到1980年的阿布斯坎行动。该行动中,FBI通过虚构的“阿卜杜实业集团”贿赂国会议员,将1名参议员、6名众议员送入大牢。再如,2009年美国新泽西州腐败窝案,涉案人员有3名市长、2位州议员、若干犹太教士等共计44人。案由是这些犹太教士参与案值百万美元的洗钱活动及工程回扣等,几位市长和议员还涉嫌巨额贪污。为侦破这一起贪腐案,FBI卧底10年,花费2000万美元。2010年8月5日,霍博肯市市长卡马拉诺因受贿被判刑。
“铁锹行动”从1992年在芝加哥地区秘密展开,历经3年半。联邦调查局用所掌握的资金开办公司做媒介,故意派人身藏窃听设备和大量现款去腐蚀政府官员,看你上不上钩,上钩就抓。“铁锹行动”期间,联邦调查局共录下1100盘音像证据,送出贿赂15万美元。涉案者有当选官员、公务员、工会领袖等共40余人。“铁锹运动”最终将6名市议员、12名公务员和其他人员送进监狱。
有专家指出,美国反腐败历程告诉我们,腐败并不可怕,丑闻和危机常常可以成为改革的催化剂,并能促进反腐廉政体系“与时俱进”。
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
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的《文官制度法》颁布于1883年,该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确立任人唯贤的政府官员选任制度。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颁布之后,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政府雇员要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上述立法确立了文官行为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
《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官员上的管辖权,给予了执法机关使用更为灵活的调查手段的权力。随后,美国一些州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对外行贿行为法》颁布于1977年,后来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法要求那些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章约束的公司,建立一套完备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在遵守现存证券交易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其向外国政府官员付款的情况,以保证其经营行为的正当性。该法禁止对外行贿行为。
《政府道德法》颁布于1978年,并于1989年进行过修订。该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按照该法的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都必须按时申报其财产收入,包括可估价财产和不可估价财产,还包括其配偶和子女与其有关的财产收入。
全方位培育“发现之眼”
美国在反腐败上,除了健全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外,还全方位培育“发现之眼”。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监察长法》设立的监察处是美国联邦政府各部委内部的反贪机构,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部委的财政支出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部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而根据《政府道德法》建立的政府道德办公室,则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问题的审计监督,根据1921年的《预算和会计法》,美国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适用的监督审查。
此外,媒体作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参与者,常常以“监督者”的立场自居,与政府保持对立状态,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美国国会十分重视动员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监督。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者组织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部举报自己所知道的违法行为,并从违法者缴纳的赔款或者罚款中得到一定数目的奖励,美国甚至在国防领域引入公民监督机制。此外,举报热线电话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反腐监督的途径。
执行机制确保腐败受惩
美国的反腐败体系建立了较完善的执行机制。联邦刑事机构中承担反腐败大任的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BI)。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并且法律上可以调查任何人。
FBI进行反腐败调查时会使用一些特殊手段,其中有“死叮战术”。据报道,FBI在全国范围内平均每年要发动300起“死叮”行动。FBI史上最著名的“死叮”当属1978年到1980年的阿布斯坎行动。该行动中,FBI通过虚构的“阿卜杜实业集团”贿赂国会议员,将1名参议员、6名众议员送入大牢。再如,2009年美国新泽西州腐败窝案,涉案人员有3名市长、2位州议员、若干犹太教士等共计44人。案由是这些犹太教士参与案值百万美元的洗钱活动及工程回扣等,几位市长和议员还涉嫌巨额贪污。为侦破这一起贪腐案,FBI卧底10年,花费2000万美元。2010年8月5日,霍博肯市市长卡马拉诺因受贿被判刑。
“铁锹行动”从1992年在芝加哥地区秘密展开,历经3年半。联邦调查局用所掌握的资金开办公司做媒介,故意派人身藏窃听设备和大量现款去腐蚀政府官员,看你上不上钩,上钩就抓。“铁锹行动”期间,联邦调查局共录下1100盘音像证据,送出贿赂15万美元。涉案者有当选官员、公务员、工会领袖等共40余人。“铁锹运动”最终将6名市议员、12名公务员和其他人员送进监狱。
有专家指出,美国反腐败历程告诉我们,腐败并不可怕,丑闻和危机常常可以成为改革的催化剂,并能促进反腐廉政体系“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