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南县政法委原书记汪建新获刑15年
现代快报网5月21日电(通讯员 省检 记者 陶维洲)今天上午,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灌南县政法委原书记汪建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汪建新,男,1971年9月出生,江苏灌南人,灌南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3年1月21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至2011年期间,汪建新利用担任灌南县县委常委、三口镇党委书记、新安镇党委书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安排他人以编造虚假的青苗补偿费、工程款、广告费、电脑耗材费、引进外资奖励款等手段,先后15次从单位财政套取公款371.1716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陈某某等8人贿赂财物合计70万元,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税收返还、土地租金减免、企业用地、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完成外资考核任务,虚假引进外资项目,并支付外商奖励款1436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汪建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1.1716万元,收受贿赂7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灌南县财政因支付奖励款流失资金1436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有期徒刑十五年。
汪建新的犯罪特点有四。一是疯狂敛财,贪婪成性。在汪建新眼里,“有官就谋权,权力再生财”,权力观、金钱观的颠覆让汪建新在金钱面前彻底臣服,只要有机可乘,便绝不放手。汪建新有一句“名言”--“收个人的钱不安全,拿共产党的钱没人管”,视财政为个人银行。2007年-2010年间,汪建新共安排他人以支付青苗补偿费、引进外资奖励款、工程款、赴台湾考察费等名义虚假立项骗报财政公款371万余元,平均每年近93万元。汪建新受贿金额达70余万元,收受的财物既有现金,也有购物卡、金条等,可谓是来者不拒。思想既已被金钱俘虏,法纪观念便断然抛弃,只要能让权力生财,在党纪国法面前亦能为所欲为,抓住一切机会捞钱,如利用从财政上贪污来的钱投资放贷,从中收益;利用得来的不义之财,与他人投资成立电脑公司,在汪的关照下公司业务激增,汪从中获利上百万元;在灌南投资经营某品牌服装专卖店,利用党委书记的身份,多次安排所辖行政机关购买服装约70万元,按照事前约定的分红比率,仅此项业务汪即获利十几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新安镇镇北村宅基地上建小产权房,非法获利门面房4套、现金180万元。
二是善于伪装,两面人格。汪建新极尽所能,使出浑身解数,想尽各种手段,企图以表演来掩盖贪腐的本质,树立“廉洁”的形象。汪建新先后在多个单位任职,每于离任之际,都要上缴款项,以示廉洁。秘密受贿、高调退贿是汪的典型特点。汪建新先后交到三口镇财政所18万元,交到新安镇财政所15万元,上缴灌南县纪委57万元,上缴“510”廉政账户9.5万元。2009年,汪建新为徐某某在灌南农业园区投资建设杏鲍菇生产企业征地拆迁、协调群众矛盾等方面提供帮助,徐为此送上现金5万元,第二天汪即安排工作人员高调将此5万元退回,五天后汪建新又打电话让徐某某到自己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上现金2万元,汪建新欣然笑纳。
三是形成网络,手段专业。汪建新笼络部分人员为其效力,组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贪腐利益集团,自己则成为“腐败公司的老板”。汪建新任三口镇、新安镇党委书记期间,亲信王某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充当汪的私人会计,协助汪贪污受贿,汪建新先后安排王某虚列出差费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公款34万余元;根据汪的安排,王以“引税人”的身份从镇财政所领取奖励款47万余元,并分别转到汪及其亲属的帐户内。张某某是汪建新公司合伙人,也是汪的代理人。2009年下半年,汪建新以张的名义注资300万元,与他人合伙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上半年,汪安排张某某在灌南宾馆代其收受他人现金18万元。工作人员魏某根据汪的安排以自己名义在工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两张银行卡,专门为汪建新“理财”,或将汪的赃款存入该帐户,或按汪的授意进行“经营性”投资。
四是越滑越深,腐化至极。随着职务的升迁,汪建新在金钱面前经不住诱惑,在美色面前突破了道德防线,成为政治、经济、生活等全面腐败的典型。汪建新为了提拔,多次用公款请客送礼,最后无果而终。汪的经济问题涉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违规经商等多个方面,涉案金额千余万元,成为连云港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汪建新贪于美色,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公然在任职单位为情人吃空饷。
对汪建新的犯罪原因分析发现,一是其个人成长“带病提拔”。汪建新曾是组织重点培养的干部,31岁做了乡长;33岁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镇党委书记;35岁被任命为县委常委;38岁任县委常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39岁兼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全县政法工作。可以说仕途上一路通畅。汪建新29岁时就走上了灌南县劳动局副局长的领导岗位,在他升任北陈集镇党委书记后就开始有安排他人用虚假招待费变通处理有关费用的情况;当其升任灌南县委常委、三口镇党委书记后开始出现犯罪行为,随着调任灌南县委常委、新安镇党委书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42岁时任至灌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不断有犯罪行为发生。从其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来看,一方面显示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渐进式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缺乏真正严格有效的审核和监督。
二是理想信念发生蜕变。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扩大,汪建新没有以领导干部的要求更加严格约束自己,相反由于其宗旨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坍塌,价值观和权力观发生扭曲,甚至认为拿公家的钱没人管,将手中的权力看作是随意使用和支配的谋私工具,利用担任单位一把手的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甚至在任县委政法委书记期间仍然收受贿赂,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最终蜕变为人民的罪人。
三是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制度上存在着脱节,存在“牛栏关猫”现象。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对制度的漏洞“一清二楚”,汪建新在任相关镇党委书记期间,公然虚假引资,骗取政治资本,自制奖励办法贪污公款。其长期担任单位“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几乎垄断所在单位人事、经济、财政、工程等所有大权,年轻后备干部的光环和一把手绝对的权威,没人能对其进行监督。加上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从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政所长、分局局长以及现金出纳,都想方设法帮助制作虚假工程合同、开具假工程发票、假烟、酒发票等,协助汪完成套取财政资金进行贪污的犯罪行为。
四是外部监管缺失。工程建设领域为腐败易发多发领域,从汪建新的案件情况来看,其大部分受贿是钻了招投标、拆迁、工程款支付等工程建设环节的监管漏洞,出现了“一言堂”,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制度管控,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该县引进外资考核及奖金发放的监管环节存在很大漏洞,汪建新为完成外资考核任务,虚假引进外资,在支付奖励款时也没有部门对外资是否确实投入进行监管,说明引进外资的考核及奖金的发放,事前审查、事中审核、事后监督不到位,制度监管存在空白地带。